原标题:假冒注册商标后,浙江宁波一公司负责人被判刑!
正义网宁波4月23日电(记者蔡俊杰通讯员陈海霞俞旦)“真的没想到,我们之前提出却都没有被采纳的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做法,这次竟然是检察机关主动引导我们提出。”日前,德国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STIHL”注册商标诉讼代理人对承办检察官说。
2018年至2020年1月8日,位于浙江省余姚市某某街道厂房内的宁波某某锯链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STIHL”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德国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印有该注册商标的锯链,共计19336条,价值人民币225120余元。被告人鲁某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鲁某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负责销售,被告人鲁某丙负责生产。
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向“STIHL”注册商标权利人诉讼代理人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障其以权利人身份参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动态了解案件诉讼进程,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了解了“STIHL”注册商标权利人希望其权利损失能得到一定弥补、但又担心侵权方在缴付刑事罚金后无力支付民事赔偿的情况后,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多次与法院协商沟通,共同探索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权利人诉求,促成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最终,“STIHL”注册商标诉讼代理人在检察机关引导下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又持续跟进民事赔偿诉求,督促侵权方及时履行赔偿金。
4名被告人(单位)全部认罪认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赔偿诉求作出判决,当庭宣判:判处宁波某某锯链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宁波某某锯链科技有限公司向“STIHL”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民事赔偿人民币50万元。
为帮助宁波某某锯链科技有限公司顺利走上依法合规经营之路,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量身定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制定相应制度的同时,根据其主要业务是生产、销售锯链的实际情况,着重就该两个环节如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举措提出了具体建议,使企业因案得“福”,依法合规经营理念从此深植于心。
据悉,余姚市检察院自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以来,专门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出台《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方案》《知识产权检察保护16条》,通过赋予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引导权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展涉知识产权案件网络直播公开听证等方式,全面探索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