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
正义网昆明4月21日电(记者杨健鸿)4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西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省第一例高空抛物案件。
2021年3月2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入罪的第二天晚上,昆明市西山区居民刘某某就从其位于五楼的住所将一个啤酒瓶抛出窗外,致使正在行驶的被害人罗某某的轿车后挡风玻璃击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人民币906元,从而成为云南省第一例高空抛物犯罪案件。
案件发生后,西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长欧灵军亲自承办该案。3月25日,西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作出逮捕刘某某的决定。案件移送起诉后,为完善证据链,欧灵军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现场监督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从而固定了刘某某抛掷啤酒瓶的主观故意证据。考虑到刘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刘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对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4月16日起诉至西山区人民法院。
据悉,庭审由西山区检察院检察长欧灵军担任公诉人,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杨越担任审判员。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并根据案情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等情况提出了量刑建议。
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如果被害人车辆速度慢一点、时间晚一点,或者被告人抛物时间早两三秒,后果将不堪设想。”欧灵军在法庭上针对高空抛物进行警示教育时表示,为治理“祸从天降”,国家在立法层面同时从民事和刑事角度严密了法网,每位公民要牢记高空抛物无小事,勿以恶小而为之,从自身做起,从根源上杜绝高空抛物,并建议物业管理部门等主体及时排查隐患风险,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