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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 强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坚持法治进路

原标题:集萃|强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坚持法治进路

集萃 强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坚持法治进路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孔祥俊:

强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坚持法治进路

反垄断法的定位取决于其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反垄断法自始即具有特定使命,可以成为有着宏大价值目标和强大经济调整功能的“超级法”。互联网产业在资本、技术和商业模式上的独特性,使平台易于触角广泛和无序扩张。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首先要在宏观价值上拓展思路和提高站位,又要积极寻求恰当的法律和经济的技术性路径。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能轻言和盲从当今美欧的表面趋势,而要一切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的实质性发展利益,既要及时、积极和到位,又要适时、适度和谦抑,并以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应坚持法治进路,构建相应的规则体系,并确保客观和理性,防止非理性和情绪化。

集萃 强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坚持法治进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传播权体系化有助于立法科学化

传播权体系化的缺失导致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而交互式传播与非交互式传播的分类只适用于部分传播权中的专有权利,并未实现传播权的体系化。传播权应被区分为现场传播权和远程传播权,前者针对面向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包括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和广播权中播放接收到的广播作品的权利;后者针对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包括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中的初始传播及转播的权利。“传播发生地”并不是一个绝对的物理概念,当传播涉及利用技术手段将作品从一处传输至另一处时,就发生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传播。传播权的体系化有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我国202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重新定义及对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规定用语不当,可能导致传播权中各项专有权利之间的混淆,应当对其进行修改,以构建科学的传播权体系。

集萃 强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坚持法治进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夏昊晗:

保证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介于保证和独立保证之间,系人保之一种。债务加入人负担的债务与原债务构成连带债务,二者于加入之时具有同一性,其后即各自独立发展,仅于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范围内互生影响。在不与其担保功能相抵牾的限度内,连带债务规定自可直接适用于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存在任何共性,并无可得适用的共通规则。基于利益状况的高度类似性,在不与债务加入的本质特征相抵触的限度内,保证规定原则上应当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体现人保一般性规则的保证规定尤其是保证人资格禁止规定和保证要式规定应予类推适用,以从属性和补充性为前提的保证规定原则上不得类推适用,与连带债务规定存在类似性的保证规定自无类推适用的必要。公司对外担保规定应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以免滋生法律规避行为。

(以上依据《比较法研究》《法学研究》《法律科学》,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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