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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江歌母亲诉刘鑫案:被告方主张“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标题:直击江歌母亲诉刘鑫案:被告方主张“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月15日9时,备受关注的江秋莲诉刘鑫(现名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城阳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公开对此案进行图文直播。

原告江秋莲主张被告刘鑫构成民事侵权。江秋莲认为被告刘鑫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江歌落入险境造成遇害的前提与根本原因。被告刘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的行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就被告刘鑫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一案双方答辩。来源:城阳区人民法院

就被告刘鑫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一案双方答辩。来源:城阳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江秋莲陈述三点原因。其一,江秋莲认为被告刘鑫为了一己之私利阻止江歌报警,错失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其二,被告刘鑫明知陈世峰要暴力报复其本人,并因此害怕回家,要求江歌深夜在地铁口接她一起回家,却不告知江歌所面对的真实危险,并意图将暴力伤害风险转嫁给江歌,被告刘鑫的主观过错是导致江歌陷入险境的基本前提。其三,被告趁江歌不备迅速反锁房门致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内,导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断,是陈世峰能够杀害江歌的主要原因。

江秋莲认为,被告刘鑫对陈世峰具有暴力向的人格特质及具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此外,刘鑫谎称打工店的同事林某是她的新男友,这一行为激怒了陈世峰,并招致陈世峰不顾一切要报复被告;但被告刘鑫在明知陈世峰什么事都干得出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向江歌透露过任何相关信息。

综上,江秋莲认为,被告刘鑫的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足以构成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告不阻止江歌报警,江歌没有被刘鑫要求在地铁站接被告,江歌就不会遇害;江歌受害来源自于被告刘鑫;被告是江歌遇害案的唯一受益人与最大受益者;受害人江歌没有任何过错。

原告江秋莲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条,“我们认为被告刘鑫方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对于原告江秋莲的请求,被告刘鑫方代理人辩称,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的行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凶杀案发生在日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不能用“如果”“或者”这样猜测性语言去还原想象的事实。

对于原告江秋莲方代理律师称江歌遇害,被告是唯一的受益人,最大的受益者,被告刘鑫方代理律师辩称,“坚持要求调取双方的流水,最后确定我们被告作为受益者受益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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