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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防范校园欺凌不能有模糊地带

原标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防范校园欺凌不能有模糊地带

郭元婕

4月6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人们普遍关注的“校园欺凌”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许多网民在表示“怒赞”的同时,也期待政策吸收各方意见,细化执行标准,提升校园欺凌治理效果,真正起到保护孩子的功效,尽量避免出现有网民所言的“比校园欺凌更可怕的是,被欺凌者觉得求助无益,只能忍受”的状况。

首先,明确欺凌的等级与界限是有效治理欺凌的起点,不可以有模糊地带,不给人为干预留有空间。

《征求意见稿》从身体、语言、财务、社交和舆论五个方面对欺凌的内容做出规定。即便如此,落实上仍存在盲区,那就是对于各种欺凌的表现未进一步明确,且各种欺凌的等级划分尚不清晰。因此,不同等级的欺凌行为该如何治理也就比较模糊。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等发达国家治理校园欺凌的经验,将各学段易发生的欺凌事件进行类型和等级的划分,并要求各相关方依据细化的“欺凌认证等级分类标准”做出相应规范的处理。这意味着对处理的尺度与力度也要做出标准化的规范,不可以有模糊地带,不给人为干预留有空间。

此外,为应对欺凌多样化,对该“认证与处理标准”的修订与完善须常态化,以应对欺凌形式与内容的变化。只有做到规定明确可操作,政策才能落地。

其次,欺凌的主体责任还须进一步明确,避免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包庇和纵容施凌者。

《征求意见稿》在“第七章责任与处理”部分对学校、教职工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欺凌事件发生不仅要对欺凌者问责,还要对监护者和监管者问责。这与仅向实施欺凌者追责的简单做法相比是一大进步。然而,规定到此还不能够满足现实需求。

一是相关主体责任规定不到位。校园欺凌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难以获得问责所需的证据。这不仅增大了问责的难度,甚至有可能对被欺凌者造成二次伤害。维护校园安全,学校不仅有着不可推卸的职责,而且普遍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设智慧校园,保障校园安全监控信息收集无死角已经成为可能,不宜将提供问责证据的责任全部推给未成年的被欺凌者。

二是要建立欺凌处理的负面清单,明确不按照规定执行应承受何种处罚。“欺凌”行为猖獗的一大原因,是相关责任主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理态度,这客观上起到了包庇和纵容欺凌者的效果。只有做到违规(法)必究,才能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对潜在的欺凌者产生必要的威慑,对包庇纵容者给予必要的惩罚。

最后,鉴于校园欺凌在校外延伸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全方位治理欺凌需要多方共治。《征求意见稿》虽然在“第七章司法保护”部分对“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出规定,但是对于如何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共治的框架没有给予必要的描述。治理欺凌要校内外并举、预防与处理并重,多方合作不可或缺。国际上有调查发现,有超过1/3的欺凌事件是由家长和当事人举报的,可见,加强对家长保护孩子免受欺凌的指导必不可少,学校、媒体和公安部门需联手加强相关的培训、宣传与指导。(作者系中国教育研究院教育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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