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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督察体系

原标题:海南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督察体系

来源:海南发布

海南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督察体系

4月9日,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以推进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落实,为海南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办法》共包含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对象及方式、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派驻监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督察纪律和责任等10章57条内容,旨在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利用多种督察方式,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体系。

根据《办法》,海南省将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和实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督察对象共分为4大类:一是市、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含洋浦工委和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下一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是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三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国有企业;四是其他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单位。

此外,针对多种督察方式,《办法》还分别明确了相应的督察事项、具体程序环节等具体要求,精准、科学、依法开展生态环保督察,进一步加强环保督察队伍建设,提升督察效能。

记者:周晓梦

编辑:张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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