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岑溪法院: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陶健钊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4月23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原岑溪市义江医院)原院长陶健钊及原药剂科副主任胡露婵、黎美华三人犯受贿罪、贪污罪两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陶健钊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胡露婵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黎美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陶健钊任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原岑溪市义江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该院药品及医疗物资采购,工程发包、建设,医院饭堂食物采购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款及好处费达人民币488.9867万元。
2011年5月开始,在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的被告人胡露婵、黎美华在药品采购和药品管理工作中,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商议后收受药品回扣款共计601352元,每人分得回扣款300676元。
2019年12月,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进行药库药品盘点时发现中药盘盈量较大。陶健钊为冲减盘盈,指示胡露婵、黎美华虚列采购计划,刘某即按照上述虚构的采购计划制作虚假送货单、虚开发票。陶健钊、胡露婵、黎美华通过上述方式套取公款共13444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健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回扣款488.9867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露婵、黎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陶健钊、胡露婵、黎美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人采取虚开发票的方法,套取公款13.4442万元予以侵吞,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