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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在办理一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另一罪

原标题:检方在办理一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另一罪

正义网讯(记者戴小巍通讯员陈龙许可)日前,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一案过程中,经仔细阅卷和缜密审查,发现申某还涉嫌非法狩猎罪,并依法对涉嫌非法狩猎的同案犯张某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对辖区内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今年2月5日晚,申某与张某驾驶一辆越野车,携带高压气枪在襄城辖区的农村偏僻地带狩猎野生鸟类。狩猎过程中,张某负责开车,申某手持高压气枪寻找斑鸠等猎物并多次开枪射击,但均未击中。次日凌晨3时许,当车辆行至襄城区涂巷村被害人涂某家菜地附近时,申某误将菜地里的涂某当作猎物射击,子弹击中涂某的左眼,致使涂某左眼失明。经鉴定,涂某所受损伤为重伤。2月8日,民警在申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高压气枪1支,铅弹100多发等作案工具。

该案破获后,公安机关以申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经仔细阅卷审查并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发现申某过失致人重伤的同时,还有持枪猎捕野生鸟类这一情节。根据湖北省林业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湖北省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因此,虽然本案犯罪嫌疑人申某没有猎捕到野生动物,但其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高压气枪这一禁用工具猎杀野生鸟类,其行为符合前述《解释》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狩猎罪。

承办检察官与办案民警多次沟通,要求补充另一重要证人张某的证言,以印证申某持枪打鸟这一重要事实。办案民警及时提供了证人张某的证言,进一步证实了申某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检察官审查认为证人张某明知申某非法狩猎而驾车提供帮助,应当构成非法狩猎的帮助犯,迅速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要求彻查枪支来源,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下一步检察机关还将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这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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