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既合乎民心民意又激励担当作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应牢牢坚持“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这一导向,把能否准确妥善转化作为运用“四种形态”质量水平的重要考量,审慎稳妥做好“形态”转化工作,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市某职能部门机关党委书记贾某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件时,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对当事人由第二种形态转为第一种形态进行了处理。
案件源于一起实名举报人的失实举报。2020年,该部门下属单位的一名退休干部长期、多渠道举报或散播本单位一名相关业务负责人彭某“公报私仇”的问题或信息,其中也多次向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进行实名举报。2020年8月,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该实名举报虽属失实举报,但彭某确实存在工作作风粗暴的问题。随后,贾某先后在机关党委扩大会议和党支部会议上,对彭某存在的问题给予通报,但在此过程中,公开泄露了实名举报人的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贾某还请托与实名举报人关系较好的同事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劝解开导。
此案情况并不复杂,但对贾某的行为如何处理,出现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贾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多次在会议上公布实名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管实名举报的内容是否失实,都属于违反组织纪律,故意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应当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行为动机来看,贾某在会上公开实名举报人的信息,其主要目的是澄清事实、化解矛盾,促进单位同志团结,而非出于私心私利。但在履职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信访举报有关规定要求予以处理,造成工作失误。从违纪情节来看,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之间的矛盾,其所在单位同事都有耳闻,这也导致了贾某忽视相关工作规定。并且,贾某的违纪行为未对单位或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贾某得知该举报事件长期影响单位干部职工团结,在其到该单位履职后,立即推动该问题解决,还请托他人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劝导,体现其主动担当,若量纪不精准,很可能挫伤干部干事的积极性。因此,贾某应认定为工作方式方法过于简单,违反了工作纪律。贾某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能如实说明问题,积极配合审查,并作出深刻检讨,认错改错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可对贾某免予纪律处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应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做到早发现早提醒、真容错敢纠错、讲政策给出路。最终,佛山市纪委监委综合考虑贾某的行为动机、违纪情节、执纪导向以及本人的态度认知等综合因素,在坚持“严”字当头,把纪律挺在前面、对违纪问题及时纠正的基础上,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贾某免予纪律处分,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