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新规4月1日实施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新规4月1日实施
投资政策更宽松基金管理更规范
(记者李丽钧通讯员臧丽何菲)近日,省政府出台《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突出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财政支出方式的重大创新。2014年以来,我省陆续设立多支引导基金,切实发挥了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带动作用,培育壮大了一批成长性、创新型企业,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然而,与先进省份相比,我省引导基金仍然存在投资偏慢、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不强等问题。为此,省财政厅赴深圳、广东、江苏实地调研,学习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跟过去政策比,该办法贯彻落实财政部引导基金管理政策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引导基金管理体制,强化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引导基金财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投资运作,职责分工更加清晰。明确新设基金应充分论证,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构筑基金运作与财政运行的风险隔离墙,提高基金规范运作水平。
考虑现行政策要求和我省项目实际,按照基金投资特点,该办法进一步优化政策,明确让利奖励措施,提高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和优质基金管理人的吸引力。
放宽引导基金出资比例。该办法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与社会募资比例至少达到1∶3(投资农业的要达到1∶1)”,调整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于省委省政府明确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
降低返投比例。该办法将“子基金原则上应80%以上投资于我省相关产业”,调整为“子基金实际投资于河北省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的1.5倍”。
延长子基金存续期限。该办法将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批准后总存续期限不超过7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8年;对于支持创新创业类企业(项目)的子基金,存续期限经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最多可延长至10年”。
健全让利机制。该办法提出,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度低、需要政府扶持的产业领域或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引导基金可向社会资本方、基金管理机构适当让利或给予奖励。
此外,在规范基金管理运作机制方面,该办法明确了基金收益处置要求,提出“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强化风险防控,提出“引导基金设立及运作应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和隐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运作情况统计分析,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用和改进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明确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及时报告等情形予以宽容免责,促进引导基金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