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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伴侣知情权并不冲突!《工人日报》关注《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原标题: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伴侣知情权并不冲突!《工人日报》关注《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来源:云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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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起,云南施行新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应当将感染艾滋病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该《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

“向伴侣隐瞒艾滋将构成犯罪”的话题登上热搜

云南施行新修订的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引发热议

不少网友留言表示支持

“应全国推广”“早就应该明确”

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伴侣知情权并不冲突!《工人日报》关注《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3月20日

《工人日报》第2版刊发文章

对此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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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伴侣知情权并不冲突!《工人日报》关注《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患者必须如实告知配偶

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红梅介绍,新修订的《条例》除了保留原条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外,强化新形势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控体制机制;强化艾滋病预防控制,对不同人群采取相应的综合干预措施、高危人群管控、遵循“知情不拒绝”原则扩大检测范围等进行规定;强调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突出艾滋病医疗救治;并新增艾滋病“涉外管理与服务”章节,体现云南特色。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第五十七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处处长黄旭东表示,这一条款与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并不冲突。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只是禁止公开信息,单独告知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性伴侣不应错误地理解为“公开”。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也并不禁止为切断传染病传播而告知传染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网传“向伴侣隐瞒艾滋病将构成犯罪”的说法不准确,应为“向伴侣隐瞒艾滋病有可能构成犯罪”。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石永佳解释说,“(新版《条例》)第五十七条,实际上说的是两层意思。先承担民事责任,严重者才是刑事责任。准确地说应该是如向配偶或者性伴侣隐瞒艾滋病,且因性行为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导致配偶等染上了艾滋病,肯定就违反刑法了。”

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伴侣知情权并不冲突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表示,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早就明确规定,有关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也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前者是为了公共利益之需,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积极应对和防控艾滋病,并不损害病人个人利益;而后者则是强调对病人个人的私权保护,所以,各种防控艾滋病的宣传不得暴露,哪怕是间接泄露病人的信息。”他说。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也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样是这个道理。

“但当夫妻(或者情侣)之间的知情权(来自于忠实义务)和患者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面对一方可能染上严重传染病因而损害其重大身体健康利益时,知情权更需要尊重和保护。”金泽刚说。

告知配偶有益于精准防治艾滋病

上海市的李小姐婚后半年才得知自己的丈夫江某患有艾滋病。虽然他一直有服药阻断,没有传染给她和胎儿,但这种欺骗行径让李某对这段婚姻再难产生信任。

上海闵行法院依据《民法典》审理了这起案件,因江某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患病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撤销了他们的婚姻关系。

2020年4月,李小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进行了婚检。正是这次婚检,将男方隐藏了8年的艾滋病史暴露出来。

医生要求江某务必将生病一事告诉妻子,江某思索再三后,向李小姐坦白了这个隐瞒多年的秘密。尽管江某表示长期服药,无传染性,李小姐和孩子也证明没染上病。但得知丈夫病史的李小姐仍伤心透顶,几近崩溃,决定终止妊娠,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告知义务并不是广而告之,而是严格限定为配偶、性伴侣等高暴露风险的人群,既能防止一些人感染后自暴自弃恶意传播,又能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隐私,实现了个人隐私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须知,任何群体都不是法外之人。”昆明市妇幼保健医院检验科医生杨淑丽说。

杨淑丽认为,向伴侣隐瞒艾滋病史将被追究刑责,对于艾滋病的去污名化也有莫大的意义。实际上,艾滋病毒的传播途径有性接触、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几种,相比乙肝、普通肺炎、肺结核等乙类传染病,仅从传播难易度来讲,艾滋病其实是能够比较规范地进行有效防治的,可正因为长期以来整个社会讳莫如深的态度,公民不了解艾滋病,只听到艾滋传播的病例,徒增恐惧,于是本能地有抵制抗拒的态度,因此艾滋携带者更加不敢站在阳光下,隐瞒病情的情况又会让有意无意中的艾滋传播更为肆虐,长此以往,这样的恶性循环像“滚雪球”效应愈演愈烈。

通过社会的教育普及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协调,在强威慑力约束下,从告知亲密度高、信任感强的伴侣、配偶开始,有助于艾滋病毒携带者逐步正常地扩大有效社交的范围。的确,法律、《条例》的要求也许有些直接,却能够最有效地在保护公民的同时,帮助艾滋携带者筛选掉带着“有色眼镜”的身边人,能够得到真正有爱的情感交流。

和红梅表示,从近年来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通报会看,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2020年1-10月云南省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性传播占97.5%,经注射吸毒传播病例数持续下降。因此,本次条例的出台,也是为了切断这一重要的传播途径。如果能得到有效执行,必将一定程度降低艾滋病传播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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