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受贿折合人民币646万余元,朝阳园林绿化局原局长郝建国获刑12年
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原局长郝建国,退休6年多之后受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近日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一二审判决书列明,郝建国在2007-2008年间受贿3笔,分别是20万美元、150万元人民币和350万元人民币,前两宗涉及企业认建认养绿地,最后一宗为北小河公园主任武某为职务调整所给的好处费。
园林绿化局局长退休6年多接受调查
2019年8月,北京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原局长郝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当时,郝建国已经退休6年多。
公开简历显示,郝建国是北京市门头沟人,生于1953年1月,1971年2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1971年至于1972年底,郝建国在门头沟插队知青,随后在北京市矿务局杨坨煤矿通风段当了7年工人,1980年1月进入朝阳区园林绿化队,在朝阳园林绿化系统工作了33年,直至2013年1月退休。
2006年1月起,郝建国任朝阳区绿化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10年3月起任朝阳区园林绿化局党委书记,2011年7月起任该局调研员,2013年1月退休。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9日,郝建国因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留置,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三次受贿500万元人民币+20万美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郝建国先后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绿化局局长、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多次收受请托人好处费总计人民币500万元,美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146054万元)。
判决书中列明的受贿行为有3宗:
2007年9月,被告人郝建国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绿化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认建认养位于本市(指北京市,下同)朝阳区洼里乡仰山村的46万余平方米绿地提供帮助,后于同年在山东省青岛市一酒店内,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陈某1(男,57岁,北京市人)给予的好处费总计美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146054万元)。
2008年1月,被告人郝建国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绿化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奥承华运(北京)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建认养位于本市朝阳区立水桥的21万余平方米绿地提供帮助,后于同年在本市朝阳区东北四环宜家家居附近,分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男,64岁,北京市人)给予的好处费总计人民币150万元。
2007年春节至2012年,被告人郝建国利用先后担任北京市朝阳区绿化局局长、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局下属单位北小河公园主任武某(男,57岁,北京市人,另案处理)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在被告人位于本市朝阳区金兴路7号楼住所附近的马路边,收受武某给予的好处费总计人民币35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郝建国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去年12月11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郝建国做出一审判决。
认定自首情节,判决有期徒刑12年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建国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其经调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郝建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结合被告人郝建国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决定对郝建国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并追缴其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判决被告人郝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31年8月8日止)
一审宣判后,郝建国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郝建国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郝建国本人及其家属具有退赔意愿,希望二审法院结合郝建国的退赔情况,对郝建国减轻处罚。
对上述意见,北京市三中院提出,经查,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郝建国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对郝建国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郝建国及其家属并无退缴郝建国犯罪所得的实际行为,郝建国亦无新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上,一审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对郝建国裁量刑法,并无不当,故郝建国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法院均不予采纳。
2021年2月23日,北京市三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郝建国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