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务员报考打破35岁限制,难在哪里?|两会快评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蒋胜男建议取消国家公务员报考35岁以下的年龄限制。这一建议迅速引发热烈讨论,相关话题还超出了公务员报考,溢出到各行各业招聘时候普遍存在的年龄限制问题。
从网上讨论的情况来看,目前并没有形成“一边倒”的态势。很多人赞成放宽乃至取消招聘年龄限制,但也有不少人列举限制年龄的理由,力证其现实合理性。从现实情况来看,期望广大用人单位彻底取消招聘年龄限制,恐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面临不小难度。
目前大多数行业企业都对标公务员报考,在公开招聘时候,普遍把35岁设置为年龄上限。这个“潜规则”有着历史和现实原因。在历史上,我国自由流动、双向选择的人才劳动力市场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逐步形成,人才劳动力市场上的主力军最初是进城务工人员,随后大学毕业生也加入其中。相对而言,这两类劳动力都比较年轻。所以,我国的人才劳动力市场从诞生之初就具备年轻化的鲜明特征,这种特征随后延续了多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容易形成刻板观念,招聘新人就是招聘年轻人。
历史上形成的“招新人就是招年轻人”的刻板观念具有强大惯性,在很多用人单位中一直延续到今天。20世纪90年代末,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减员增效,一批中年人纷纷进入自由择业、双向选择的人才劳动力市场,随后出现了“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求职难、就业难问题。随后,人才劳动力市场上求职者的年龄结构日趋多元化,但用人单位的刻板观念始终变化不大,使得年龄偏大的求职者一直处于不利地位。
除了这种历史形成的刻板观念之外,用人单位还可以罗列出不少理由,力证他们“不招中年人”的现实合理性。包括中年人薪酬期望比较高、家庭负担比较重,学习新技能、适应新环境的能力以及勤奋程度都不如年轻人等。此外,在一些论资排辈,具有“长尊幼卑”色彩的用人单位里,“中年新人”的使用和管理也可能成为难题。
尽管有这么多客观存在的理由,但在招聘时候设置年龄限制,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我国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拥有的平等权利属于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对入职年龄设限的做法不但违背法律基本精神,违背“平等”这个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在现实中也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35岁以上的人才劳动力资源流动受到人为限制,市场调配资源的机制和能力就会受到损害。需要人才的领域得不到相应的人才,具备专门能力的人才又难以调配到合适的领域和岗位,最终都会损害经济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尽管在思想观念上存在不少争论,在现实中也存在不小困难,但是逐步放宽乃至取消入职年龄限制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也符合“平等”这一社会价值理念,可以带来巨大的正面效应,值得全社会去努力追求。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准绳,也是社会价值观和思想观念的重要指引。如前所述,目前法律对于劳动者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反歧视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年龄歧视的规定还比较模糊。在发生年龄歧视性质的劳动争议纠纷时,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还面临不小困难。
除了完善法治之外,用人单位改变思想观念也很重要。我国的人才劳动力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过去绝对性供大于求,变成供求大体平衡,一些领域、行业开始出现人才供应缺口。人才劳动力市场上的求职者,也由几十年前的年轻人占绝大多数,变成年龄结构更加多元化。用人单位应该顺应这种形势变化,不把年龄作为“一票否决”的硬标准。是否招聘一位求职者,应该主要考察其是否符合职位要求,能否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这种思想观念的转变,不但更加符合现代法治和现代文明的价值观,也将为本单位乃至整体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带来正面效应。
栏目主编:封寿炎
文字编辑:封寿炎
题图来源:何雯亚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