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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公为私”行为要不得!

原标题:“化公为私”行为要不得!

“化公为私”行为要不得!

近日,驻广西-东盟经开区严肃查处了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经查,2018年3月至12月,南宁市武鸣区建筑设计院南宁华侨投资区分院院长韦某某以“工作任务繁重,人员加班较多,根据加班情况发放加班费”为由,将设计院工作经费59326元发放给本单位全体人员;2018年6月-2019年3月,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给一辆私家车报销保险费、燃油费,涉案金额12969.27元。2020年5月,韦某某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这正是——

私车公养不收敛,

巧立名目发补助。

八项规定是铁纪,

越线破纪必受罚。

(南宁市纪委监委驻广西-东盟经开区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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