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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在深揭牌

原标题: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在深揭牌

2021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上午10时许,深圳市市长陈如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在市司法局门口拉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牌匾上的红绸,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正式揭牌,个人破产行政事务至此有了专业的办理机构。

“这可谓是个人破产制度‘破冰’之举,有利于个人破产条例落地,最大限度解除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表示,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揭牌运作让个人破产条例有效实施有了机构保障,可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含金量”更足。

个人破产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将破产办理中的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作为深圳市司法局下设的独立法人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由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主要职能包括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管理监督个人破产管理人履职等。

据悉,该机构正式揭牌成立后,深圳“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的破产办理“四位一体”体系进一步明晰,通过政府法院联动、政府部门协作、各方面资源整合,广大市场主体在办理破产事务时能得到更多专业支持和优质服务。

参加揭牌仪式的深圳市人大代表王老豹、市政协委员马少福十分振奋。他们谈到,拥有特区立法权和商事主体活跃是个人破产制度能在深圳“破冰”的重要原因,而成立破产事务管理署必将进一步推动深圳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高度重视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深圳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重要特点。当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名为“深·破茧”的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全流程全要素无纸化办理,为法官、破产管理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政务服务。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是深圳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举措之一。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田夫致辞,市领导余新国、姜建军等参加活动。

全国首个个人破产一体化平台“深·破茧”上线

3月1日,全国首个“个人破产一体化平台”综合应用系统——“深·破茧”正式在深圳法院上线运行。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三种程序

根据昨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记者了解到,个人破产主要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清算是典型意义上的破产,即债务人通过相关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3年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的债务,重获新生。重整,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和解,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程序审查后认可协议效力,实现债务清理。

破产人员最高可获20万元财产豁免额度

《条例》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在消费限制方面,《条例》规定债务人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汽车,不得装修房屋等。在职业限制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此外,债务人也不能轻易借钱。获得1000元以上的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须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条例》中明确,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的豁免财产不得超过20万元。其中涉及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个人物品保留等公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目前深圳破产法庭专业法官会议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初步对具有共通性的技术问题形成了基本意见。例如,豁免财产应当是没有所有权争议或者未设立权利负担的财产;豁免财产的20万元是指保留额度,而非财产本身;费用和物品两大项的各自保留上限一般为10万元;为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预留的合理生活费用应当参照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年度标准来确定,合理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子女基础教育、长期医疗等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等等。

“深·破茧”实现破产办理全流程“阳光化”

据了解,为确保破产申请人顺利申请破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了“深·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同步开发微信小程序和网页PC端系统平台。

深圳中院副院长胡志光介绍,该系统首创的“小程序+电脑端”同步开发模式,实现法院裁判、管理人办理、机构保障、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信息化体系,具有统一门户、综合办理、深度应用区块链技术等特点,实现高起点系统建设“一体化”、破产业务办理“无纸化”、破产办理全流程“阳光化”。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提出,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

这项改革措施正式宣告在深圳“落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3月1日起实施,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将由此“破冰”。“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尤其是创业者有机会甩掉“包袱”重新出发。深圳市场退出机制由此将更加健全,营商环境得以进一步提升。

先行者再先行: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样本”

作为同时拥有两个立法权的城市,深圳一直担当着立法先行者的角色。早在199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企业破产法积累了经验。

在许多发达国家,破产制度由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组成。个人破产制度被视为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直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仅有的《企业破产法》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这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效果。

先行者再先行。多年前深圳开始酝酿个人破产立法。深圳律协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于2014年以律协名义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个人破产”问题提交了立法建议函,受到重视。此时,深圳各界对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已日益高涨,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相关建议和提案。不久之后,卢林受邀参加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座谈会”,与会者达成共识: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十分必要。2015年,个人破产条例被纳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

但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还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有人担心,地方立法的突破会破坏法制的统一性。受诸多因素掣肘,我市个人破产立法工作一度停滞。

转机发生在2019年。当年6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深圳可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为深圳立法工作注入强大动力。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条例的审议过程引发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日本《日经新闻》提出,深圳经验可以作为中国其他城市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样本。

为创业者“托底”: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

个人破产制度为何能在深圳“破冰”?除了拥有特区立法权外,也与这座城市市场经济成熟、商事主体活跃密切相关。

截至2021年1月底,深圳累计共有商事主体361.4万户,其中个体户132.7万户。此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却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使其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也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

深圳市人大代表孙迎彤多年来一直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奔走呼吁。条例的出台让他感到欣喜。他说,深圳是创新创业的沃土,一直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个人破产制度,正是一项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的制度,将为经济发展带来活力动力。

不是“老赖”避风港: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避免恶性逃债

条例实施后,深圳会否成为逃债者的天堂?这一度在网络上引发争议。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为避免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条例通过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让破产申请者不敢也不能逃债。

比如,为防止财产转移,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有关交易行为,可被申请撤销。又如,对恶意逃债终身追责,债务人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5部重要创新性法规昨起实施

5部重要经济特区创新性法规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些法规涉及个人破产、城市更新、绿色发展、营商环境、养老服务等方面,以高质量立法引领并护航新一轮改革“啃下硬骨头”,回应民生关切。

这5部法规中,三项属全国首创立法——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无疑是最受关注的法规。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其正式实施,也意味着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潭”,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更新成为深圳主要供地来源。然而,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搬迁难”逐渐凸显。《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是我国首部城市更新立法,打破了原来的“双百签约”原则,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95%,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被业界喻为“钉子户”解决机制,将有力破解城市更新的拆迁难题。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是全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法规,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创新了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防止“洗绿”,还要求从2022年起,在深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须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

另外两部法规,也有不少“开全国先河”的创新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针对企业“出生容易死亡难”这一窘境,创设性地提出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使得“失联”和“僵尸”类名存实亡商事主体有了强制退出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率先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写进立法。该项保险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在深圳市征缴,失能老人将由此减轻家庭负责,更好实现“老有所护”,深圳人从此也有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之外的“社会第六险”。

5部法规在同一天开始实施,源于市人大常委会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实现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这些创新立法扎实推动深圳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落地见效,也为国家层面和其他地区立法率先探索、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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