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香港修订公职条例草案,区议员须宣誓
2月23日,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消息,港府提出修例,完善公职人员宣誓安排,包括规定区议员必须宣誓,并列明违反誓言的处理机制和法律后果。条例草案将于周五(2月26日)刊宪,3月17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在记者会上介绍《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内容。
法案有六项重点,其一为清楚解释有关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提述;其二是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其三是在《宣誓及声明条例》中加入具体宣誓要求,以及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后果;其四为统一监誓人安排。
其五,法案提出修订《立法会条例》和《区议会条例》,订明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人士,丧失出任相关公职资格,并完善处理有关情况的机制。
其六,法案在行政长官、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加入限制,任何人如因曾拒绝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关公职的资格,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丧失在五年内于相关选举中被提名或当选的资格。
就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提述,曾国卫表示,政府建议在《释义及通则条例》中加入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的解释,进一步让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更清晰、明确。
具体而言,某人若符合正面清单,即符合有关法定要求和条件,而该人士如作出或意图作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则属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要求。
正面清单行为主要有六项,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拥护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区行使主权、中央根据《基本法》对香港特区行使管治权;拥护“一国两制”原则的落实、维护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拥护在《基本法》框架下,保持香港特区繁荣稳定的目的;以及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维护香港特区的利益。
负面清单的行为主要包括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区拥有并行使主权;宣扬或支持“港独”主张;寻求外国政府或组织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作出损害或有倾向损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侮辱或贬损国歌等国家主权象征和标志。
曾国卫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效忠香港特区为区议员的基本责任,因此政府把区议员纳入这次修例范围。
他指,这次修例工作旨在准确落实《基本法》第104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第104条作出的《解释》,以及其他有关公职人员的宣誓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条例草案对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进一步确立爱国者治港具重大意义,有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