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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广告发布及商业营销宣传不得有这8种情形

原标题:山西广告发布及商业营销宣传不得有这8种情形

来源:山西发布

山西广告发布及商业营销宣传不得有这8种情形

为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2月22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加强广告宣传导向审查的提示”,明确广告发布及商业营销宣传不得出现的8种情形。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省各广告经营单位及商业营销宣传主体要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发布及商业营销宣传不得有以下情形

01

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票”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02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03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包括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以“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营销宣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04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05

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06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含有歪曲历史事实、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等低俗、庸俗、媚俗的内容。

07

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08

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路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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