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典型案例(全文)
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案例1
辽宁白某龙与某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申请监督案
【关键词】
公开听证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织弱势群体保护司法救助
【要旨】
“民告官”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一方诉讼能力较弱。通过公开听证,搭建平等对话平台,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化繁为简,定分止争,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人白某龙系辽宁省葫芦岛市某县某村农民。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白某龙邻居申请及法院行政判决,经实地调查勘测,发现白某龙宅基地实际的宽度分别为15.85米、16.88米,与《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宽度为18米不符,且与邻居有界墙权属争议,于2016年1月作出处理决定,“撤销白某龙的土地使用证”。经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2016年4月,白某龙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被驳回。2020年1月,白某龙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公开听证情况】
本案因邻里纠纷而起,涉及白某龙及其四邻、行政机关六方当事人,引发了包括本案在内的2件行政诉讼、5件民事诉讼,共7件诉讼,历经人民法院6年20余次审理。由于白某龙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被撤销,房屋无法进行翻盖,白某龙一家居住在多处漏损的危房中,生活十分困难。为化繁为简,尽快解决申请人的揪心事,检察机关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是做好听证前调查核实。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查明:(1)白某龙与四邻的界墙争议已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四份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争议墙体为白某龙所有”;(2)某县政府未经公告作出案涉撤销土地登记行为属于程序瑕疵。
二是科学设定听证议题。本案行政行为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是土地登记与实际不符的事实客观存在。经综合评估,确定“放下过去、面向未来”的工作思路,决定围绕“案涉土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能否重新办理土地权属证书”两个议题进行公开听证。
三是规范有序组织听证。听证会由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经过承办人介绍案情、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听证员提问与发言、听证评议、评议宣告、总结讲评等环节。最终,行政机关决定重新测量,依法为白某龙办理土地权属证书,争议双方当场达成和解。2020年12月,某县自然资源局为白某龙重新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鉴于白某龙多年诉讼导致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为其申请了2万元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环节多、周期长、矛盾复杂尖锐,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容易“有心结、想不开”。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为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行政相对人积怨通过公开听证得到了倾诉和宣泄,人格和地位得到了充分尊重,为化解争议打下良好基础。同时,检察机关借助外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人士参加听证,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优势,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理合法的纠纷化解途径,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案例2
浙江黄某阳等人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登记申请监督案
【关键词】
公开听证网络直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
【要旨】
通过公开听证查清案件事实,为行政争议化解奠定基础。采用“网络直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模式公开听证,精准查找争议根源,增强公开听证公信力和监督效能。
【基本案情】
上世纪90年代,某公司(镇属企业)建造2幢商住楼房出售,此后取得楼房所占1794.60平方米土地(包括公共用地)的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总证)。黄某岐从某镇政府手中受让该公司资产。2001年,房屋买受人补交947.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其余847.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未予确权登记。2016年,因土地拆迁,黄某岐申请补办847.52平方米土地的确权登记,被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归楼房各业主共有。
经行政机关复查未果,2018年5月,黄某岐以告知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1月30日,法院以被诉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再审法院均裁定维持。黄某岐因意外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黄某阳等4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4人认为应该得到847.52平方米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200余万元。
【公开听证情况】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涉及法律问题专业性较强,且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信任度低,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组织公开听证。
一是搭建面对面沟通平台,增强听证质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局长陈某出席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教授、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共5人担任听证员,充分借助“外脑”,确保听证公正性;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全程直播,接受社会各界观摩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二是聚焦核心争议,明确诉争权利归属。听证会围绕告知行为的性质、847.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属等问题,通过举证、质证、辩论,查明争议土地均为公共用地。听证员一致认为,根据《物权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土地属于业主共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因此案涉土地归全体业主共有。
三是全面审查争议根源,促成当事人和解。听证会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经与双方当事人和某街道办事处沟通,在明确案涉土地权属的情况下,鉴于原镇政府资产清查不到位即转让案涉公司存在不当,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作出告知决定时说理不充分,亦存在过错,最终协调由街道办事处补偿黄某阳等4人6万元,黄某阳等人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网络直播,增强公开听证透明度;同时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由其直接代表行政机关发表意见,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和重视,有助于顺畅“官民”面对面沟通渠道;通过公开听证查明事实,在分清是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说服申请人放弃不合理诉求,最终促成和解,增强公开听证促进争议化解的重要作用。
案例3
广西漆某违法建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公开听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公开听证、进行评议,既有利于广泛听取意见,实现精准监督,又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促进当事人更信服检察监督结果,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漆某、陈某某(已病故)从吴某某、张某处接手经营位于桂林市甲村的一打砂场。2014年5月27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对漆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拆除涉案耕地上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并恢复耕地原状、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应缴纳复垦费94710元,并处破坏耕地罚款126280元。在规定时间内,漆某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17日,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某县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裁定准予执行。因某县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局对裁定准予执行后是否应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有不同意见,该案一直未进入执行程序,受破坏耕地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引发该县乙村村民长期上访。2019年7月3日,漆某向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县人民法院撤销准予执行裁定。2019年9月19日,某县乙村村民莫某某等认为某县人民法院怠于执行,亦向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公开听证情况】
鉴于某县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应否撤销影响到该院是否怠于执行的认定,且行政处罚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即生效,漆某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灵川县人民检察院遂决定对漆某的监督申请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等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和评议,让当事人充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以查明事实。
一是做好听证前的准备。灵川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教授、律师代表共9人作为听证员。
二是归纳争议焦点,重点围绕焦点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听证会上,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之前调查走访掌握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让当事人就此进行了充分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
三是听证员发表评议意见,促成漆某认可某县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听证会后,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参考听证员评议意见以及根据听证情况,审查认为行政处罚不存在法定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某县人民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合法,决定对漆某的监督申请终结审查,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漆某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决定,乙村村民停止上访控告,并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向灵川县人民检察院送去锦旗和感谢信,长达5年的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对于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生效的行政行为,在执行监督阶段通过公开听证,既有利于各方当事人通过陈述意见、辩论充分表达诉求,进一步明晰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为检察机关多角度听取意见、实现精准监督打牢基础,又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当事人更信服检察监督结果,实现案结事了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