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出租车司机要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全国人大:立法设户籍门槛影响公平就业

原标题:出租车司机要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全国人大:立法设户籍门槛影响公平就业

出租车司机要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全国人大:立法设户籍门槛影响公平就业

对出租汽车司机或网约车司机设置一定的户籍门槛,且写入地方性法规,这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有人大代表为此提出审查建议。

记者从中国人大获悉,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了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披露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这件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对出租汽车司机资格条件设置本地户籍限制,存在与党中央文件精神不符的问题,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证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改革要求,应予纠正。而居住证一般只与社会管理相关,且取得较为容易,规定居住证条件虽不如户籍那样明显构成对就业的限制或歧视,但一定程度上也对公平就业产生影响,也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户籍不应成为就业的前提条件

去年9月,经过调研,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关于对昆明、南宁、武汉、太原、石家庄等五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备案审查的建议》。

在张苏军看来,“稳就业”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头等大事。各地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然而,昆明、南宁、武汉、太原、石家庄五个城市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都以户籍或居住证(暂住证)作为出租汽车司机准入门槛。他认为,这构成了严重的就业歧视,更是严重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稳就业”功能的实现。

“对出租汽车司机设置户籍门槛违反了相关上位法规定。”张苏军认为,以是否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作为准入条件,排斥了外地司机在本地工作,构成对外地区身份分割,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的要求。五地以保护本地就业为出发点设置户籍和居住证门槛,构成了对外地司机的歧视,违反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另外,对出租车司机设置户籍门槛也不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这会导致外地司机无法通过网约车实现灵活就业,不利于稳就业。

在张苏军看来,居住证更是不应成为就业的前提条件。就业与居住证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先有稳定的就业才能申领居住证,而不是有了居住证才能就业。国家实行居住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非让其成为限制外来人口就业权利的门槛。

取消出租车司机户籍限制值得推广

记者了解到,除了上述五大城市外,也有其他城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对户籍等设置了门槛,有的甚至更为严格,但是并没有写入地方性法规。

也有不少城市叫停了这个户籍门槛,比如广州、杭州、三亚、贵阳等城市纷纷取消了对出租汽车司机的户籍和居住证限制,以畅通司机流动渠道。

2018年,杭州市率先降低出租汽车司机准入门槛,将“取得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2个月以上”,改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2019年,广州市修改网约车细则和巡游出租汽车条例,不再要求出租汽车司机持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青岛市通过修改网约车细则,将原细则中要求网约车司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证”修改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证,或者已经在本市办理身份信息登记”,东莞市取消了要求网约车司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规定。

不少法律届人士认为,这些城市的做法体现了劳动力市场化流动的要求,并取得很好的效果,值得推广。

建议有关地方政府作出修改

对于代表提交的这份审查建议,全国人大是如何反馈的?

经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对户籍制度改革和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作出了明确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法工委认为,由于户籍制度具有很强的身份区分和人口流动限制特点,对出租汽车司机资格条件设置本地户籍限制,存在与党中央精神不符的问题,应予纠正。而居住证一般只与社会管理相关,且取得较为容易,规定居住证条件虽不如户籍那样明显构成对就业的限制或歧视,但一定程度上也对公平就业产生影响,也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记者了解到,法工委认为有的地方政府出台规章等文件对网约车驾驶员资格条件设置户籍限制,已向司法部发函建议以适当方式推动有关地方政府作出修改。

目前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鉴于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工委建议,地方人大在注重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的同时,也要注重督促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出租车运营公司、互联网平台等注重预防发生侵犯乘客和侵犯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的恶性案件。尤其是一些特大城市、大城市,应当也完全有能力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积极主动作为,既消除出租车驾驶员的户籍资格限制,又维护好当地公共安全。

责任编辑:张玉

相关阅读:
省纪委监委开展“两节”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明察暗访 省供销社及早部署春耕农资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