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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容错制度建设 释放创新创业潜能

原标题:完善容错制度建设释放创新创业潜能

“目前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社会舆论上,对创业失败群体关心关注不够,导致创业者背负着较大的社会和精神压力。我建议,在全社会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业创新环境,充分释放创业者的潜能。”

完善容错制度建设释放创新创业潜能

司留启(左)在车间

司留启(左)在车间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创业创新氛围越来越浓厚。国家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市场主体数量从2015年的7746.9万户增加到2019年的1.2亿户,每天新注册企业数量从2015年的1.2万户增加到2019年的2万户,越来越多的人才投身到创业创新的时代大潮中。

创业失败境遇堪忧

创业创新是一个勇敢者参与的实践活动,创业成功并持续发展为百年老店是每一位有情怀、有使命感的企业家的毕生追求,但现实往往很残酷。据统计,我国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是5至8年,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年左右。创业成功者只占少数,而更多的创业者一旦失败,后续便很难东山再起。

我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创业者而言,缺乏制度保障以及社会舆论不够宽容。首先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仅有个别地方进行试点。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十多年未进行修订,于是也就无法解决目前企业发展的一些问题。资不抵债的公司或者创业者简单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有意再创业者构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其次是社会舆论对创业失败者缺少宽容和人文关怀。创业者一旦失败,便被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个人信息可能被各种媒体和网络无序传播,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建议完善制度保障

我在2020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业创新环境的建议。

法律制度保障方面,我建议尽快修订企业破产法,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企业是有生命周期的,企业破产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正常现象。破产法可以使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法治环境下,必须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关利益方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对“失信被执行人”划分不同级别和类型,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厘清惩罚和权利保护的边界,二者进行适当的平衡,只要作为被执行人的创业失败者有履行义务的意愿和可能,则尽可能不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防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种执行手段的滥用。同时要注意的是,严格将创业失败的无力偿还者与老赖区分开,严格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开。

创造更包容的舆论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创业失败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尤其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创业者。加快诚信征信系统建设,打造诚信社会。

国家层面已经行动

我的建议提出后,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具体举措。

答复称,修改企业破产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财经委牵头组织起草,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评估工作,为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提供重要参考。

最高法提出,在执行工作中,防止滥用惩戒措施,避免将有履行意愿的创业失败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严格失信惩戒纳入标准,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研究信用惩戒分级、探索信用修复机制。

关于加快诚信体系和征信系统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横向联通46个部门,初步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总枢纽”,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正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下一步,中央宣传部将结合我的建议,组织媒体加强宽容失败、鼓励创业创新环境的宣传引导,持续做好政策解读。

(司留启: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采访整理:本报记者郭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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