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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重磅文件发布!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有专门规定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出炉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月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执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出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台经济领域也不例外。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领域出现了“大数据杀熟”、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涉嫌垄断行为,平台经济领域“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不断加剧。从全球情况来看,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平台经济发展,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特别是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

回应“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热点

对于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指南》一是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所谓“二选一”即平台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

《指南》从惩罚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两个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判断“二选一”等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的标准:平台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平台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指南》明确,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三个因素:

(一)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二是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指南》特别规定,平台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实践中,如果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可能构成差别待遇行为。

针对平台经济特殊性作出规定

《指南》就垄断协议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与传统产业领域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一是行为更具隐蔽性;二是更易于达成轴辐协议;三是平台经营者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提出要求。

以轴辐协议为例,是指平台经营者组织双边或多边群体进行交互和匹配,承担市场组织者的角色,对价格机制、交易机制、竞争规则等进行设置和干预。以平台经营者为轴心,平台内经营者为辐条,借助算法等技术工具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更加容易实施。

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行为上述特点,《指南》作出相应规定,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如《指南》第六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具有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等表现形式。

此外,与传统行业相比,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一些特殊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指南》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南》依据平台经济的特点,对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控制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平台的依赖程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比如在考虑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方面,《指南》细化规定了相关考虑因素,包括市场准入、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用户转换成本、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用户习惯等。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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