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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筑牢高标准之基

原标题:用制度筑牢高标准之基

市场经济在不同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发展阶段的条件下,其生成动因、运行规律、功能目标及发展模式等,都不尽相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主任谌利民表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需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谌利民认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首先要夯实基础制度。完备的制度体系是市场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十四五”时期,要重点完善产权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制度这三个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基础制度。

其中,《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提出,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法规,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等。对此,谌利民表示,相关政策措施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意义重大。“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严格的产权保护,是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基础动力,只有产权归属清晰并得到严格和公平保护,市场交易和市场体系才能有效运行。”谌利民说。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重要制度。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发挥超大市场规模优势的前提条件。”谌利民表示,要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反馈、处理、评估机制;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通过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打破市场准入的各种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

《行动方案》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回应机制,出台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指南;制定原料药等相关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实施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鼓励各地区构建跨区域统一市场准入服务体系,实现跨区域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构建跨区域的市场监管制度。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的保障。当前,我国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逐步确立,市场竞争机制不断健全,但与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相比还有明显差距。”谌利民说,这些政策措施将进一步推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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