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花光家庭积蓄打赏斗鱼女主播,自称单身送包和泳衣,发妻要退钱法院不支持
结婚十多年后,家住上海的沈先生突然沉迷上了斗鱼直播平台的一位女直播。从2016年3月到2019年2月,3年左右时间内,沈先生陆续给该90后女主播打赏了70余万元。沈先生的妻子甘女士发现后,怒而将沈先生、女主播以及斗鱼平台一起告上法庭,认为沈先生用来打赏的钱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退还。
已婚男频频打赏女主播
2005年,沈先生和甘女士结婚。婚后,甘女士主要负责做家务和照顾小孩,虽知道沈先生喜欢玩电脑、打游戏,但也并未在意。然而,从2016年起,沈先生逐渐喜欢上了斗鱼直播平台的一位90后女主播。
法院审理查明,沈先生陆续用本人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在斗鱼平台充值了6个账号,充值金额单笔少则1元,多则2万元。除了大部分在该女主播的直播间打赏外,还向平台的其他主播发送过虚拟礼物。经诉辩各方核对,最终确定沈先生的充值金额总计为74.4万元,其中打赏给女主播以75.3万个鱼翅所兑换的虚拟礼物。沈先生使用的账号昵称中,有多个含有该女主播的名字。持续不断的打赏,引起了女主播的注意,两人加上微信成了好友。聊天记录显示,沈先生与女主播存在日常交流互动,沈先生自称很富有且多次向对方暗示自己单身。除在线上交流外,沈先生曾替女主播预订酒店,并赠送包、泳衣等实物。
一审审理中,沈先生并未言明与女主播之间如何存在不正当关系。女主播则认为,自己与沈先生确有线下互动,但这属于主播与粉丝之间的正常交往与沟通,她并不知道沈先生的家庭情况,无意破坏甘女士的家庭关系,且与沈先生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甘女士认为,沈先生动用家庭全部积蓄打赏女主播,侵犯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应属无效行为。且斗鱼平台在用户协议中将观看者给主播打赏的行为定性为赠与,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行为导致第三方利益受到侵害,赠与行为即可撤销。据此,甘女士要求斗鱼和女主播退还线上充值的全部金额。
斗鱼和女主播不同意甘女士的诉讼请求,同为被告的沈先生此时表态支持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妻要求退钱为何败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首先,沈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故沈先生与斗鱼公司构成服务接受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沈先生与女直播之间在斗鱼直播平台中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其次,本案中,沈先生并非一次性充值巨额资金,而是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不断充值,积少成多。考虑到当下娱乐消费也是家庭支出的一部分,因此沈先生的充值行为应当认定为日常所需。同时,不论在技术上还是在人力上,平台都无法知晓沈先生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还指出,在长达3年时间内,甘女士对于家庭共有财产流失毫无察觉,不符合常理,也有负对家庭财产管理之责。
最后,从现有证据来看,女主播的直播内容不存在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情况。作为管理者的斗鱼平台,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怠于行使对不当直播行为进行监管的事实。因此,沈先生、女主播、斗鱼公司的行为均未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影响沈先生充值、打赏的行为效力。
在判决甘女士败诉的同时,法院也指出,互联网直播属新兴行业,其发展一方面的确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了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容易滋长灰色、不雅甚至非法的内容,给用户特别是青少年带来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消费观。作为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充分担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并在充值金额、充值次数方面设置警示或限制,倡导理性消费,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等其他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强保护,不啻着眼于维护交易安全,更要注重促进正确社会价值观的营造和培养。
近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甘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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