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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谈动物防疫法修法:规制活禽宰杀,餐饮场所也应适用

原标题:全国人大谈动物防疫法修法:规制活禽宰杀,餐饮场所也应适用

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得以进一步规制。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有关动物防疫法修法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针对一些餐馆、酒店的“活禽宰杀”的现象,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澎湃新闻注意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富裕,饲养宠物犬、猫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犬只伤人、犬猫传播狂犬病甚至致人死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介绍,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在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中,有许多意见是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方面的。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11个省(区、市)和105个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共137部,各地的管理措施也不相同。

“考虑到上述情况,并且考虑到养犬管理问题事关每一个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身边事,而管理职责主要在基层政府,还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更为合适。”王瑞贺表示,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这几个重要环节提出要求,同时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设区的市级地方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

与此同时,在加强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方面,前述法律也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王瑞贺指出,集贸市场作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的场所,通常人流量较大,环境较为复杂,其防疫管理与动物的养殖、屠宰、加工等场所有较大区别。据此,动物防疫法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次修订,还增加了规定,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同时,应当看到,在集贸市场进行的动物交易,通常是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宰杀。王瑞贺认为,这种交易方式,与集中屠宰加工后再交易相比,相关经营人员和消费者没有条件采取严格的防护、隔离、消毒等措施,更容易导致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有关方面和许多社会公众对于减少或者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的呼吁日益增多。特别是对一些餐馆、酒店的“活禽宰杀”的现象也引发关注。

王瑞贺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在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如果地方政府根据本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可以适用于餐饮经营场所)。这一规定,有利于减少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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