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13种苗头性问题抓早抓小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日前,在湖北省鹤峰县五里乡党风廉政建设“两述一评”活动现场,该乡纪委书记面对面向乡党委书记提出批评意见,直击问题、不遮不掩:“乡党委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教育管理干部上流于形式,偏轻偏软……”
像这样运用“第一种形态”强化同级监督,是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具体体现。该省纪委监委在精准把握“四种形态”的基础上,协助省委制定湖北省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突出运用“第一种形态”。2020年,全省各级纪委监委运用“四种形态”处理74401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45460人次,同比增长31.5%。
湖北省针对“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情况基数大、类型复杂的特点,以及部分党组织不擅运用等实际,细化“红脸出汗”的责任主体、适用方式、情形、实施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将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方面,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党委(党组)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内容,规范操作流程,明确运用情形,以制度化推动常态化,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为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省纪委监委下发了督促落实湖北省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带头学习并督促党委(党组)抓好贯彻执行,推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贯通融合、同向发力,使管党治党“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在省纪委监委带动下,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制度建设,优化运用方式。鄂州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意见,明确“红脸出汗”14种适用情形和10种谈话方式,通过列席会议、调阅资料、约谈督促、电话提醒等方式推动全市87家正县级及以上党委(党组)和市委工作部门抓好学习贯彻,针对少数党委(党组)不敢、不会“红脸出汗”和不履行监督提醒责任的问题加强指导、分类施策,使问题得到及早解决。鹤峰县纪委监委对县委常委分管部门进行政治生态“画像”,综合研判后向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易发多发的部门分管县领导发出“廉政抄告单”,提醒运用“第一种形态”教育挽救干部。
“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偏一尺。为人民服务不是一时一刻的事,要从点滴小事做起……”近日,枣阳市公安局党委在接到该市纪委监委派出第八纪检监察组下发的督办函后,针对反映的问题对一名接待来访群众语言生硬、未耐心解释的干部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在全局通报。
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政治担当,将监督探头聚焦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政治站位不高,联系群众不够密切,服务群众不够深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没有及时到位等13种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协助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早防早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基层党组织处在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线,与干部接触多、情况了解清楚,能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为把13种“小病”症状准确传递到基层党组织,湖北各级纪委监委着力推动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
神农架林区纪委监委向各基层纪委、派出纪检监察组发送工作提醒函,加强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的指导;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下发专项督办函,督促开展专项治理。目前,已下发工作提醒函、专项督办函、整改督办函19份,督促修订完善制度规定60余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监委编制流程图,从研判提出处理意见、承办部门办理流程、规范呈批、文书记录等方面,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程序、方式、材料规范等进行细化说明,为各级党委(党组)提供参考指导。(易杰胡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