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质量发展需要创新和竞争良好互动
□本报记者佘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提出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同时,去年底今年初,反垄断执法部门密集出拳,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
为什么要强化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反垄断执法还有哪些短板?下一阶段反垄断执法应秉持什么原则?围绕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长期从事反垄断法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
记者:为何当前要强调反垄断?
时建中:如果说10多年前,中国的互联网经济还处在一个“孩童时代”初创阶段,那么现在开始步入“青年时代”。对待孩童,需要鼓励、包容、支持与引导,以保持其想象力与创新精神。但是,对于心智已经成熟的青年,在继续给予支持与引导的同时,需要赋予义务和责任。
发展壮大的互联网经济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它同时也出现了负面行为,比如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这些行为的危害性已经非常明确。比如,二选一剥夺了供应商的选择权。如果一个供应商可以在多个平台同时开展业务,平台之间就会有竞争;供应商在不同平台卖同样的产品,品牌之间、品牌内部也会有竞争。二选一扼杀了平台之间、品牌内部以及品牌之间的竞争,使创新受到限制。普通消费者可能暂时感受不到影响。但是,当供给侧的竞争机制受损,市场创新动力就会受影响,消费者利益受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再如,大数据杀熟导致买得越多买得越贵,这就是平台企业滥用数据优势、技术优势和资本优势的结果。既然对平台企业的某些行为后果已经有了清晰认识,对平台经济不仅要继续支持,更要予以规范。这就意味着需要转变监管态度和监管理念。
从全球角度看,强化互联网经济的反垄断监管也是大势所趋。美国、欧盟早期对互联网经济的一些行为采取观望态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包容审慎,但近期欧美也加强了对互联网经济的反垄断监管。
高质量发展需要创新和竞争良好互动。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因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反垄断执法工作,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即使在最近一段时间,执法工作也并非只针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的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记者:目前反垄断执法的水平、手段,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吗?还有哪些短板?应当如何提升反垄断执法能力?
时建中: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科学认识和判断,写入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
但我们也要注意到,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要防范市场失灵等问题,更何况,市场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还会进一步加剧市场失序。市场秩序是一种公共产品,市场自身无法提供。因此,维护市场秩序需要政府之手,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2018年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重要目的就是要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我国的反垄断法既反对市场垄断,也要求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意味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打破行政性垄断,可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所以,我国的反垄断有助于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让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反垄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对于反垄断法来讲,我们需要高度重视“预防”垄断行为。因为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不一样,它保护的是竞争机制。如果等到竞争机制已经被破坏才去执法,是事后修复,成本和代价都比较大;如果能做到有效预防,则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竞争机制和市场秩序。
我们很高兴得知,反垄断法的修订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我期待反垄断法修改能够“顶天立地”。顶天,就是要明确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立地,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目前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违法成本偏低的情形,例如,法律责任类型不全,责任没有到个人等。违法成本偏低,导致企业的自我约束的守法意识不会很强。顶天立地的支柱就是反垄断执法体制和机制。希望通过本次修改,可以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队伍规模建设和能力建设。
记者:那么,现阶段应当如何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时建中:反垄断等市场监管执法必须回应平台时代的现实需求。在平台经济的背景下,必须要考虑到平台的重要性及其市场力量不断增强的现实,在此基础上赋予平台更严格的义务和更多的责任,并对损害明显的各种垄断行为采取更为积极的执法态度。我认为,对于平台经济的监管理念也到了应当由“包容审慎”监管转变为“积极、协同、审慎和依法”监管的阶段了。
第一,要积极监管。过去对数字经济,由于技术发展的趋势不明朗,无从判断商业模式的优劣,出于鼓励成长的目的,我们更多是观察。但经过10多年的演变,有些企业行为及后果已经可以定性。对于违法行为应该坚决予以制止,更积极地监管。
第二,要协同监管。互联网行业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行业,甚至各个环节,不可能有一个部门独立就能监管。所以协同监管是必要的现实选择,要建立协同监管的理念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要继续保持审慎监管。尽管互联网经济已经“长成了青年”,但是技术仍在进步,对它的未来发展,我们仍然还会有认识不够清晰之处。因此,依然应有足够的审慎,从而为创新留出必要的“试错”空间。
第四,强调依法监管。依法监管无疑一直是我们奉行的监管原则。我这里提依法监管还有一个特别的含义,就是监管执法的常态化。即使在数字经济领域,基于我国的实践和国际经验,监管部门已经能够对一些具有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识别、定性,常态化执法就成为一种必要。常态化的依法监管将进一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也能够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规范市场行为,倒逼企业将重心放到积极创新、公平竞争和更好服务消费者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