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造成3死4伤,四川公布九岭场镇“2017·7·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1月28日,四川应急微信公众号发布《江油市九岭场镇“2017·7·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7月23日,川L76971(川L533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油市九岭场镇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余万元。
一、事故概况
2017年7月23日早晨7时23分许,川L76971(川L533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峨眉山市金运物流有限公司)行至省道205线269Km+900m(江油市九岭场镇)地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致3人死亡,4人受伤,4车严重受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23日早晨7时23分许,陈某(男,28岁,四川峨眉山人)驾驶川L76971(川L533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05线由江油往绵阳市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05线269Km+900m(江油市九岭场镇)地段,先后与站立于路边港湾内(场镇公路边上、下旅客停靠站点)行人罗某某(男、55岁、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陈某某(女、60岁、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人)、张某某(男、61岁、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人)、苏某某(女、8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苏某某(男、12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张某某(女、10岁、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人)及张某某驾驶停放于路边港湾内的无号牌宗申三轮摩托车、苏刚驾驶停放于路边港湾内无号牌五星赛克电动三轮车、陈某某驾驶停放于路边港湾内川B49078(川B186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撞,碰撞后川L76971牵引车起火燃烧。该事故致驾驶员陈某当场死亡,陈某某、苏某某经抢救无效分别于当日9时35分许、10时50分许死亡,张某某、苏某某、张某某、罗某某4人受伤,4车严重受损。
(二)应急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张某某(本事故死者苏某某母亲、伤者张某某女儿)及时拨打了122报警电话报告了交通事故情况,接警人员李建川迅速通知江油公安交警大队三中队值班民警指导员员某某(7月22日早晨8时至7月23日早晨8时,员某某和辅警顾磊在青莲镇中队部值班备勤)前往事发现场核查情况,同时通知了120、119前往现场抢险救援。员某某得知情况后,立即和顾磊驾车几分钟赶到现场(队部距离事发现场5公里左右,大约于7日45分左右到达现场),到现场时,120已在现场对伤者进行施救、事故车辆已着火燃烧、现场有许多群众围观,并有车辆拥堵在事发现场路段,两人便迅速疏散现场围观群众和拥堵的车辆、对场镇两端来车实施交通管制、禁止通行,并迅速将事发现场基本情况向122和交警大队领导进行报告,同时,通知中队其他警力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与交通管控、配合现场抢险;8时左右,119赶到现场,开展对着火车辆灭火处置和被困人员施救。交警大队领导得知情况后,迅速将情况层层上报;江油市政府杨保平副市长得知情况后,迅速带领江油公安、安监、交通、消防、医疗等部门赶赴现场,统筹、协调、指挥事故现场灭火处置、伤者施救和交通管控、疏导工作,随后,绵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谭佳敏带队迅速到现场对现场勘查等调查前期工作进行指导;9时许,实施对川L76971牵引车驾驶室进行破拆、取出陈某遗体、拖离事故现场受损车辆、清理抛洒的物料和路面油污,11时左右,事发路段实施单边通行,下午2时许,事发路段全面恢复双向正常通行。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陈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长时间连续作业,且超过限速最高时速(40Km/小时)50%以上(鉴定事发时车速64Km/小时—70Km/小时),影响行车安全,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金运物流公司未制定2017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依法开展对新入职驾驶员陈某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档案(仅有考试卷);对驾驶员驾驶车辆作息时间安排不合理,违规安排驾驶员单人夜间长时间驾驶作业,影响行车安全;未对公司所有车辆运输期间的GPS动态实施全面全程监控,致使川L76971(川L533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7月22日、23日处于离线运输状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不落实,未及时发现川L76971(川L533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期间脱离公司GPS监控平台监控并跟踪处理,致使该车离线运输期间超速行驶;安排未取得普货道路运输证的川L76971(川L5335挂)等4组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从事货物道路运输。
2。罗江利森公司物质供应处副处长(时任)曾某某未严格全面核查金运物流公司安排承担货物运输车辆的相关证照资质,致使金运物流公司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川L76971、(川L5335挂)等4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货物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油市九岭场镇“2017•7•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金运物流公司,未依法制定2017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依法开展对新入职驾驶员陈某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对驾驶员驾驶车辆作息时间安排不合理,违规安排驾驶员单人夜间长时间驾驶作业,影响行车安全;未对公司所有车辆运输期间的GPS动态实施全面全程监控,致使川L76971(川L533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7月22日、23日运输期间脱离公司平台监控;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不落实,未及时发现川L76971(川L533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期间脱离公司GPS监控平台监控并跟踪处理;安排未取得普货道路运输证的川L76971(川L5335挂)等4组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从事货物道路运输;未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金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某某,作为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违规安排公司未取得普货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违规安排驾驶员单人夜间长时间驾驶机动车;未组织制定公司2017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依法开展对新入职驾驶员陈某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落实,致使公司GPS监控平台人员履职不到位;未全面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金运物流公司副总经理、技安办主任高某某,负责公司运营车辆管理和调度、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和驾驶员相关资质审核把关、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等工作,未依法开展对新入职驾驶员陈某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对公司违规安排未取得普货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制止不力;对员工履行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情况督促检查不落实,致使公司川L76971(川L533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期间脱离公司平台监控未得到及时跟踪处理;未全面履行公司副总经理、技安办主任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利森公司物质供应处副处长曾某某(现任综合部部长)主要负责公司大宗原料和辅材备品备件管理、代表公司签定原材料采购及运输合同、负责审查承担运输任务的运输公司及其投入运输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员)相关证照资质等工作,对金运物流公司投入的营运车辆相关资质核查把关不严格,致使金运物流公司第二批投入运输的4组重型半挂牵引车(含川L76971及川L5335挂组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均未取得普货道路运输证、且违规从事货物运输行为长达17天未被发现和制止(直到事发),未全面履行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驾驶员陈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长时间连续作业,且超过限速最高时速50%以上,影响行车安全,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在该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陈某某(川B49078及川B1868挂组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驾驶员),根据交警部门对其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法院对该车车主已作出承担该事故30%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且正在履行中;交警部门对事发时该车驾驶员陈某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相应处理,建议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金运物流公司要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规范的学习,筑牢依法经营意识;进一步依法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依法科学安排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作息时间,保证驾驶人员得到充足休息,确保行车安全;依法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增强驾驶人员文明驾驶、安全行车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档案;严格遵守公司营运车辆法定准入条件,确保投入营运的车辆具备相关资质要求;强化营运车辆GPS动态监控,坚决制止营运车辆运输期间离线运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促进各岗位人员认真履职。
(二)利森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员工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增强员工履职意识;加强外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审查承包单位及投入的相关设备、设施的证照资质和安全条件,确保外包项目依法依规正常运行。
(三)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运输执法联动机制,整合运管、路政、交警等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执法人员要加强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切实增强道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业务能力,坚决纠正运管、路政、交警执法时单打独斗、各管一段的工作局面,要依据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做到应查尽查,检查中发现不属于自己法定管理范畴、但又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事项,要立即向其他部门进行移交,确保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以及时纠正、处理,形成联合执法权威,震慑道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秩序。
责任编辑: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