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确!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要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1月27日,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各工作组(专班),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中提出,为有效防范新冠病毒通过物流渠道由境外向境内传播,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日前印发《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指南》从物、人、环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进口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
在进口物品管控方面,要严格落实“五查”制度,加强对进口物品源头、装卸储运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和销售经营过程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管控,做到进口货物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从业人员管控方面,要落实新冠病毒防控管理措施,建立新上岗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及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个人防护知识宣传。在设施与环境消毒上,进口物品运输工具、贮存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和销售经营场所等环节要按要求采取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防护措施,合理配置清洁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设施和警示告知牌,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有序,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通知》中强调,已进入国内储存、销售、加工环节但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证明的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选择独立的、不会对其他物品造成污染的区域进行暂时性封存,并尽快完成存量物品的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在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证明后方可进行入库储存、加工和销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口物品全程追溯制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保证一旦发现进口物品存在风险源时能够进行入境、物流、门店的全链条追溯。
装卸和运输进口物品的人员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一旦发现包装破损的物品应当第一时间设置隔离区域避免人员近距离接触,并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破损处进行采样,核酸检测阴性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入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打开进口物品外包装后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采样,除打开包装后保质期较短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外,应当在核酸检测合格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再进行生产加工。对无法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物品,其生产加工人员的全身防护需按属地要求评估确认。
《通知》中要求,要定期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根据当地要求及时对相关物品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对可能接触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
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员工做好28日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掌握员工流动及健康情况。对有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员工应当按属地要求进行管理。鼓励新员工上岗前自愿接受核酸检测。员工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当立即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
有条件的单位,可定期组织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至少每7天开展1次员工及共同生活家属疫情重点地区(含境外)旅居史及中高风险地区和入境人群接触史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