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衢州出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对农村住房建设区域实行“三区”管控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批准《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和用地、申请和审批、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农村住房的布局和风貌,开展乡村风貌提升工作,推进全域美丽乡村建设。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对农村住房建设区域实行分类管控,划分可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建区域;不得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允许原拆原建和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新建农村住房的限建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禁建区域。
《条例》明确,村庄规划应当包含近、远期村庄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模和各项约束性指标;村域生态、生产、生活融合的空间发展格局,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村庄建设的主要区域和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特征;山林水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化遗存、基础设施用地等保护界线以及相应的管控要求和措施;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停车、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规模;宅基地规模和建设范围,农村住房规划布局、高度、立面、庭院等要求;地质、洪涝等易发灾害的影响范围,避难场所、避灾疏散道路和智能安防设施的布局等内容。
《条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河道管理范围等区域不得建设农村住房。
在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条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鼓励农村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补偿。
《条例》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房利用等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设计和建设指导、农村住房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建筑风貌引导等有关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财政、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