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患艾男子强奸15岁女生获刑五年引争议,轻判还是合理?
网友有争议,律师的意见也不同
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一则刑事判决书引发热议。
该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47岁的都安县男子袁某某,在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强奸了一名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15岁女生。而法院在考虑其有自首情节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河池中院通报图。
比起事情经过本身,网友们更关注的是法院的量刑决定,争议随之而来。公众的质疑主要有几点:考虑到被害人的特殊情况,判刑是否过轻?袁某某是否有刻意传播传染病的嫌疑?鉴于袁某某行为的恶劣性,是否应加重处罚?
1月3日,河池中院官方公众号发布回应称,经研究决定,对已生效的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袁志雷强奸一案调卷审查,近日将公布审查结果。
上学途中被拐走奸淫
2020年5月12日下午,蓝某(2005年出生)在上学途中到三只羊乡某村玩,随后遭袁某某侵犯。
都安县检察院查明,当天13时许,代销店老板潘某催蓝某去学校,袁某某主动要求送蓝某去学校,蓝某坐上袁某某的电动车之后,袁某某驾驶电动车往学校的相反方向开走。
几分钟后,袁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宜州区公路边停车,强行拉蓝某到距离公路约200米的一条水沟旁边竹林下,强行与蓝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袁某某驾车将蓝某送回某移民安置点代销店附近后返回家。
5月21日,经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袁某某的血清进行检测,结论H1V-1抗体阳性。7月15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蓝某的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蓝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都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蓝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强奸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人,应当从重处罚;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仍然实施强奸行为,酌情从重处罚。
9月25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最近,该判决书在经媒体披露后,五年的量刑决定引发较大争议。
中国新闻周刊以“艾滋病”、“强奸”、“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的案例,量刑和判处不一。
2016年3月,四川汉源县男子代某通过食物和金钱引诱被害人罗某(2000年出生),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罗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5月,云南富源县男子潘某将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杨某骗至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5月,海口艾滋病男子黄某为寻求刺激、发泄私欲,采取暴力手段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关系,事后陈某被确诊感染。
法院认为,黄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其又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应予数罪并罚。黄某有故意伤害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黄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量刑争议:轻了还是合理?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即使袁某某有自首情节,五年的量刑也显得处罚过轻。
范辰介绍,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五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他说到,由于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如果蓝某最终被传染,而艾滋病当前仍是不治之症,袁某某的行为不但涉嫌强奸罪,而且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刑法上叫‘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
范辰认为,袁某某是假装送蓝某去上学,之后对她实施了奸淫,其方法和手段也极其恶劣。即使蓝某最终没有被传染,考虑到袁某某行为的主观恶性、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蓝某系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背景,五年的量刑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他的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五年是在中间线以下的”,范辰说到。考虑到袁某某行为的恶劣性,或可对其顶格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但即便因袁某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七年至九年的量刑也更为适当。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从媒体曝光的内容来看,本案的法定从宽情节有自首,这是一个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酌定从重情节有强奸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发育迟缓人,以及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强奸他人。“这些因素原审判决都考虑了,若再无其他从宽或从重情节,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大致是可以接受的。”
刘昌松介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若因性行为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认定为“重伤”,并转化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规定是建立在发生性关系不违背妇女意志上,不构成强奸罪。
刘昌松说到,本案中蓝某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蓝某是否同意,袁某某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一般强奸一人、没有法定刑升格的情节,从重或从轻情节都没有的话,判处四年或五年有期徒刑是比较常见的。”
范辰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艾滋病患者强奸他人”的案情并不常见,最高法院也暂未发布相应的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因而可能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