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七旬老人打羽毛球时受伤要对手赔偿?民法典实施后首个工作日,全国有哪些首案
昨天(4日)下午,随着法官的法槌落下,李女士终于结束了这段令她感到不堪回首的婚姻。
直到怀孕、领证之后,她才得知,丈夫江某竟患有艾滋病。可是,因为江某不同意离婚,这又不属于原本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李女士迟迟无法结束这段婚姻,直到民法典出台,才让她看到了希望。这也是上海首例引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撤销婚姻”的案例。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法律同步废止。昨天(4日)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个工作日,全国多地法院引用了民法典进行判决,涉及婚姻家庭、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等众多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领域。
民法典正式实施,它将如何影响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婚姻家庭:丈夫隐瞒婚前病史妻子起诉离婚
李女士与江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在2019年11月正式订婚。2020年6月,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两人便顺理成章地在6月28日领取了结婚证。但第二天,江某才告诉沉浸在幸福中的李女士,自己是一名艾滋病患者,而且患病时间长达8年。
这对李女士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虽然江某坚持表示,经过数年治疗,他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给李女士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检查证明,李女士确实未被传染。但是,丈夫身患艾滋病,以及隐瞒病情的事实依然让李女士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女士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这起离婚案庭审现场闵行法院供图
可是,按照原本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必然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江某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李女士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她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
民法典第1053条将相关规定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法庭上的陈述,江某早已得知自己身患艾滋病,却始终没有告知李女士。
“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关系。”本案主审法官说。
自担风险:羽毛球比赛中受伤球友不担责
北京法院判决的案例则与民法典中新增的一条“自甘冒险”规则有关。
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老先生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我已经70多岁了,他(周先生)明明知道我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又受过伤,却还选择向我身上大力扣球,导致我右眼受伤,现在接近失明。”宋老先生认为,周先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周先生对此说法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宋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建筑工人们翻阅民法典新华社图
近年来,因参加体育运动导致受伤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对于这样的行为,此前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民法典的实施则有效填补了这一空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也被称作“自甘冒险”条款。
“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主审法官在庭后接受采访时指出。
朝阳法院正是依据这一条对宋老先生诉周先生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宋老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从现场情况看,周先生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周先生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据此,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宋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空抛物:民法典这样治理城市顽疾
2019年5月26日下午,69岁的广州市民庾某某在她所在的广州市越秀区杨箕村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监控录像显示,矿泉水瓶是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
“高空抛物”是困扰大城市许久的顽疾,和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不同,民法典专门对处置“高空抛物、坠物”做出了详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说,为了能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首先要确定哪些人或哪些机关是高空抛物的调查责任人以及谁在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1254条第3款则明确,公安机关是高空抛物案件的调查责任人,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确认矿泉水瓶是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的,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万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法庭上,黄某某方面表示,本案小孩扔瓶子的行为并未砸中庾某某本人,小孩的行为与摔倒结果的发生有无必然关系有待法院审理确定。黄某某方面还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
昨天(4日)上午,经过约一小时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第1188条、第1254条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判决被告在已赔偿1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8.2万多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19年11月,闵行法院宣判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闵行法院供图
值得注意的是,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案件中,民法典采用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除了公安等机关调查取证外,楼里的住户也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比如说如果能证明案发时家中没人,就能免除责任。如果暂时无法锁定具体加害人,又不能自证清白,那么可能实施抛物、坠物行为的所有住户就要一起承担补偿责任。”彭诚信说,不过,民法典还规定了追偿权,如果之后找到了真正的加害人,其他住户可以向加害人提起追偿诉讼。这也是为了鼓励住户一起追查真正的加害人,从而帮助自己免责。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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