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扫黑除恶|大化法院:敲诈勒索村民钱财韦某球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获刑
2020年12月31日下午16时,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韦某球等5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5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球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大化县大化镇古感村巴独屯。
1990年以来,陆续有外来村民和当地村民擅自到岜独巷公路两侧买地或占地建房,岜独巷公路两侧土地因此升值。五被告人明知岜独屯在岜独巷公路两侧没有集体土地,自己没有在岜独巷公路两侧开荒,岜独巷公路不是由岜独屯人建设,却以建房人建房用地或占用了岜独屯集体土地,或占用了自己的开荒地,或使用了岜独屯人修建的公路为由,或单独,或二人结伙,或结成以韦某球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威胁或其他手段,先后10次实施敲诈勒索,向13名在岜独巷公路两侧建房的群众索取钱财190000元,实际获取129000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其中,韦某球在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先后作案8次,向对方索取钱财总额达142000元,实际获取99000元;韦武某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作案6次,向对方索取钱财总额达158000元,实际获取107000元;韦重某在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先后作案6次,向对方索取钱财总额达99000元,实际获取89000元;韦灵某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先后作案5次,向对方索取钱财总额达120000元,实际获取77000元;韦平某在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先后作案3次,向对方索取钱财总额达7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球等5人多次向多名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韦某球全部参加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韦灵某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均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是主犯。被告人韦重某、韦武某均先后4次参加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又均是所参加的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是主犯。被告人韦平某先后参加了3次共同犯罪的主要环节,表现积极,是犯罪集团的参加者。
此外,五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直接剥夺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侵犯了被害人人身权利,还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和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手段具有特定性,行为方式具有公开性,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危害后果具有多重性,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其余四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至人民币三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