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本报记者赵汶
从今年1月1日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开始施行。据悉,《办法》保障对象为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补助标准方面,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起付标准为6000元。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为6000元
《办法》明确,补助范围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单次或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自付超过大额医疗费用超付标准及以上部分给予补助。包含经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分担、起付标准、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以及医用耗材定额内个人先行自付部分(不含目录外医疗费用和超限价、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超定额医疗费用)。
补助标准方面,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起付标准为6000元。
(下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