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住宅维修资金,黑龙江出新规
来源:黑龙江日报
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通知》探索多途径、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城镇老旧小区维修资金补建及管理模式。
通过鼓励业主主动交存、利用公共收益补充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和引导城镇老旧小区维修资金补建工作,并实行“即交即用”模式。
我省将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维修资金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发挥维修资金作用。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公开招投标选择专户受托银行
依据《通知》,我省严禁将维修资金本金及相关增值收益,用于相关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费用,及挪作征收补偿、城市建设等费用。
融合物业管理与维修资金监管,提升系统使用监管效能和统计分析功能,使业主账户与银行账户业务管理联动协同,实现维修资金的实时动态管理、实时查询,并同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掌握项目开发建设、交易、物业管理等相关信息。
各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竞争性选择专户受托银行。可采取受托多家银行存储方式,形成竞争机制,提高维修资金收益率。要建立健全对受托银行的定期考核机制,促进受托银行拓展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提升资金收益率和服务质量。
各地要定期开展自检自查,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机构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侵占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强力追还。对于政府挪用、占用的要及时归还。
在检查、审计过程中如发现维修单位、第三方监督机构、专户受托银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存在恶意串通、相互勾结、虚报冒领维修资金等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形,要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惩。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禁止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
《通知》指出,各地要通过扩大银行网点、设置交房现场交存服务柜台、开设资金线上自助交存功能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归集业务流程,实现资金归集“一次办、马上办、网上办”,便捷购房人交存服务。
各地要积极探索实行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给予支持政策,由建设单位按照预售房屋面积一次性交齐维修资金。也可探索实行业主在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时,与购房款同时交存。严格禁止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
对于无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交、续筹工作开展。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由业主大会制定续筹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续筹方式。具体为:
①参照维修资金首期归集标准,一次性足额续筹;
②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
③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方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要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街道(乡镇)社区组织业主确定续筹方案,开展续筹工作。
对于业主应履行续筹义务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业主及时续交。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要通过受托银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通知定向督促业主续交。
可通过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时,督促业主续交。对于督促后拒不续交的业主,各地可建立追诉机制,通过纠纷调解、法院诉讼等方式,督促业主履行续筹义务。
维修资金使用可细化至小区楼栋、单元
《通知》要求,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资金使用范围可细化至住宅小区楼栋、单元。
简化应急使用流程。在应急维修使用过程中,要进一步简化提交资料,减少中间环节,尽快拨付维修款项开展维修抢险工作。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损害状况十分严重急需维修的情形,要制定“先维修后支取、边维修边支取”的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流程,保障群众利益。
建立维修计划制度。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根据住宅小区使用年限,建立维修计划制度。针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半年、年度修缮计划,定期对住宅小区进行维修养护,保障群众居住安全性、舒适性。
探索保险保障机制。探索依法合规征得业主表决同意后,用维修资金购买住宅维修商业保险服务。通过市场化手段遴选保险机构后,由其提供针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定制险种服务。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依照合同约定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维修或支付维修费用。
责任编辑:杜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