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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处着手提升监管能力

原标题:从“细”处着手提升监管能力

近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征求意见,受到行业广泛关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一个全新的金融牌照,相关配套制度正亟需完善。目前,银保监会已批准设立22家银行理财子公司与2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其中19家银行理财子公司与1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已宣布开业。行业期待销售管理办法尽快出台,这是下一步更规范地开展实际业务的客观需要。

“法规里要求机构尽责,那么‘责’的边界在哪里?”理财子公司从业人员在开展实际业务过程中,有以下几方面亟需明确:一是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的概念范畴;二是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范围;三是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等。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对上述几方面问题都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还对市场近期关注度较高的“互联网机构能否代销理财子公司产品”等话题也有了明确回应。

为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跟上行业最新发展变化,同时更好防范和化解风险,监管部门近年来出台了资管新规并搭建了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监管框架,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面临各方职责不清,消费者投资受损后投诉渠道不畅、追责困难等问题,根据银保监会消保局的统计,2020年以来,消费者与一些代销机构纠纷案件数量呈居高不下态势。这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加大对相关机构的督促整改力度,另一方面要从法律的角度明晰各方的权责,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更充分地考虑实际情况,消除监管模糊地带。

此次征求意见稿给人最直接的感受就是“细”,业内对其普遍评价较高,认为其“有针对性”“便于基层执行”,强调“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对“责”的边界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销售合同中哪些是误导行为、虚假宣传,销售人员应如何管理等,都有很详细的规范。通过细化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实际业务操作中的“底线”,可以极大减少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因权责不清晰产生的纠纷。

在笔者看来,征求意见稿的“细”变化也是为了更好适应新的监管形势。科技发展提升了金融行业服务效率,但同时也让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技术的“庇护”,变得更加难以识别,监管难度大大增加。重新梳理理财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查漏补缺,根据新的技术变化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有助于从源头上杜绝漏洞。在延续对金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强监管强监督”的思路下,银保监会近日召开的工作会议也透露了2021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法治化水平,对各类金融活动和行为依法实施全面监管。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目前,我国金融相关制度仍存在一些短板,如现有法律法规震慑力不足,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一些法规专业性操作性不足;金融机构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尚待完善,非正规金融主体的交易活动缺乏有效约束等。要实现审慎监管的要求,监管机构在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架构的同时,更要注重从“细”处着手,提升微观审慎监管能力,实现对金融业务各环节的全面监管和穿透监管。同时,还要加大对金融基础设施的投入,利用各项金融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尽快提升监管能力,牢牢守住风险管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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