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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依法抗诉一起涉未民事案件

原标题:山西大同:依法抗诉一起涉未民事案件

正义网电(记者梁高峰通讯员张蕾)近日,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检察院提请抗诉、大同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一起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获得法院改判。

小敏(化名)出生于2006年,是赵某与曹某的非婚生女儿。在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小敏一直与母亲曹某共同生活。2013年,赵某在一次煤矿事故中不幸身亡。赵某的父母和赵某的妻子郭某,在未征求小敏及其监护人曹某意见的情况下,与赵某生前工作的煤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中明确,公司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助金(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88万元,受益人为赵某父母、郭某和小敏。赵某的父母和郭某领取全部款项后,未分给小敏。为此,小敏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同市南郊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上述协议无效,要求郭某的父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小敏16万余元,煤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小敏赔偿款8.9万余元。

但是,判决生效后,迟迟没有执行。2017年9月,小敏的姥爷向大同市云冈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在调取执行案卷时发现,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属于对于死者家属的补偿,是小敏作为家属之一的个人财产,而原审判决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遗产进行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指导小敏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监督申请。

随后,该院依法向大同市南郊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予采纳。该院遂依法提请大同市检察院抗诉。

大同市检察院审查发现,郭某等人与煤业公司签订关涉小敏利益的赔偿协议时,小敏不满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曹某代为签订协议。但是,上述赔偿协议签订时,郭某等人与煤业公司并没有征求小敏及曹某的意见,故涉及小敏的部分应为无效。就此,大同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大同市中级法院依法指令大同市云冈区法院再审。大同市云冈区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大同市南郊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赔偿协议中涉及小敏的部分无效。

下一步,小敏将就其应得到的赔偿款项另行主张权利,检察官将持续关注,并在必要时为小敏依法提供相关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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