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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惩治非法捕捞,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

原标题:最高检答澎湃:惩治非法捕捞,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

公安部12月30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有关情况(以下简称《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在回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关于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长江流域禁捕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的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配合,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为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劳东燕介绍,一是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的水生生物资源犯罪。对使用“电毒炸”“绝户网”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非法捕捞;经营性、团伙化的非法捕捞;在水生动物繁育期的非法捕捞;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非法捕捞等进行重点打击。同时,注重对长江流域特有珍贵、濒危水生物种的保护。

二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案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严格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理把握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在严惩有组织或产业性的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普通民众实施的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行为,注意进行区别对待,确保办案的质量与社会效果。

三是积极促进长江流域环境的修复质效。着力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依法全面收集案件证据。对办案中查获的渔获物,及时委托专业救护,符合放生条件的,及时固定证据后进行放生,防止渔获物死亡。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庭前磋商、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促使责任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的长江渔业资源。

四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于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如果同时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有明确的赔偿权利人的,督促、支持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没有赔偿权利人的,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督促后仍不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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