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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无捷径,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原标题:考研无捷径,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来源:云南大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一场考试不仅考的是学习成果,更是一场对人性道德的重大考验。诚信如山、诚信似水、诚信是金!考研在即,希望考生牢记:诚信考试,杜绝作弊;文明考风,你我共责。

考研无捷径,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注意相关政策变化

1.教育部:全力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安全工作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0年12月26日至28日举行。11月26日,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召开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全面动员部署考试安全工作。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翁铁慧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是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各地各招生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全力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安全工作。

2.多省份发布考研防疫要求:部分考研考生需核酸检测

今年与以往不同,受到疫情的影响,多省市发布了考研疫情防疫要求。

截止至9日,安徽、四川、河北、浙江、山西、宁夏、江西等多地教育考试院网站发布考研防疫要求,其中,部分省份要求考生进行健康状况监测,部分考研考生还需提供核酸检测。

3.《刑九》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并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考研无捷径,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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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教育法》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典型案例

1.非法助考获利400万作弊团伙11人被判刑

湖北省公安厅对外通报一起组织考试作弊团伙案,这个团伙以“不过全额退款”为噱头进行宣传,通过无线电设备作弊,组织数百人参加研究生考试,获利400余万元。目前,被警方抓获的11名犯罪嫌疑人,经法院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12月21日,湖北红安县公安局接到线索,12月22日和23日是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时间,网上有人以培训为名,暗地里提供作弊器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红安县公安局迅速行动,考试当天在武汉市某高校考点附近酒店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并带走多名作弊考生,查获一批用于考试作弊的无线接收器、耳机等器材。经查,该团伙主犯朱某和朱某辉是亲兄弟,另一名主犯周某是朱某的小舅子,他们以亲情为纽带,分工明确,是一个家族式犯罪团伙。

2.宁夏隆德宣判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被告人雍某等5人一审全部领刑,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国家组织的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招录国家工作人员的考试制度,也是考生通过公平竞争取得各种从业资格的有效途径,不应该被非法侵害和亵渎。五被告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平公正的正常考试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以严惩,被告人雍某的行为又构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

诚信考试,杜绝作弊

1.依法保护公民受教育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高学历成为许多求职者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为了更好地生存发展,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考试作弊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数据,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根本途径。教育受益于个体,服务于社会,教育公平关乎个人前途命运,关乎社会公平正义。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有效维护教育公平,提升教育公信力,依法保护每名公民受教育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前途安全”。

2.聚焦诚信缺失“痛点”开展专项治理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针对当前经济社会中的诚信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组织中央文明委有关成员单位,集中开展10项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这次专项治理行动重点项目,包括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治理行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治理行动,扶贫脱贫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国家考试作弊专项治理行动,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骗取社会保险专项治理行动,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等10项专项治理行动。

考研无捷径,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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