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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平台经济该不该反垄断?这个经济强国的做法值得借鉴

原标题:发展平台经济该不该反垄断?这个经济强国的做法值得借鉴

发展平台经济该不该反垄断?这个经济强国的做法值得借鉴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为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为大众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激烈竞争,而领先科技企业的市场份额持续扩大。新现象产生,新问题出现,监管一时不适应,引发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关注。

近日,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和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贸易研究院共同主办的平台经济反垄断学术研讨沙龙上,与会的中德两国专家就规范数字化变革中的企业行为和反垄断话题做了交流。

大型平台企业是“市场守门人”

市场经济下,反垄断是一项重要的政策逻辑和取向。论及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首先得看平台经济给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什么作用。

德国政府宏观经济顾问托马斯·费泽教授表示,大型平台企业被欧盟称为“市场守门人”(Gatekeeper),因为其具有制定市场准入门槛的能力。今年9月已经结束征询意见期的欧盟《数字市场法》里,就沿用了这一概念,而且针对这类平台提出制定“守门人法规”。在欧盟看来,此类平台发挥其网络效应,在不同的市场上有“采取自利行为”的情况,而此前欧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都耗时较长。

德国研究与创新委员会成员、曼海姆欧洲经济研究院数字经济部门主任伊琳娜·贝切柯教授说,德国在数字化技术应用方面排在世界第18位,只有6%的德国企业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主要集中在信息通信、汽车制造、电子和机械制造等行业。新冠肺炎疫情对德国企业研发创新活动产生积极影响,根据一项对德国制造业企业的调查,超过50%的企业在疫情之前就有能力实现居家办公,疫情期间经济活动方式的变化导致企业的创新研发活动增强,德国1/3的信息技术公司、29%的制造业公司,在短期内开展了新产品研发。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服务贸易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李嘉珊认为,平台经济打破传统雇佣关系,使得劳动力资源得以有效流动,对形成“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做出了一定贡献,为扩大就业规模注入新活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就业质量,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就业机会。基于网络平台出现的新就业形态越发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以及扩大就业规模的主要来源。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崔艳博士说,短期看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就业总量的影响相对温和,虽然部分行业一线操作岗位出现一定程度的减少,但与此同时不少企业对机器人维护维修、研发组装调试等方面的人才需求快速增长,总体上企业目前仍处于缺工状态。从就业结构看,劳动者在数字化变革中会更加重视终身学习,提升人机协同能力正成为劳动者的正确选择,就业质量和就业环境正在优化提升。

发展中出现新现象新问题

平台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复杂经济现象,核心功能主要是匹配双边或多边市场,这就决定了平台具备市场参与者与组织者的“双重身份”,扮演了信息壁垒打破者与重构者的“双重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平台经济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现象、新问题。

德国曼汉姆欧洲经济研究中心院长、德国反垄断委员会成员阿希姆·瓦姆巴赫教授说,德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称作“社会市场经济”,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以及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和社会保障。20世纪60年代,德国出现经济奇迹并形成这一理论,在强调竞争的经济政策指导下,德国规模前100的大企业的营业收入占GDP的比重在过去几十年中持续下降,有效地保护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稳定了就业。

“但是,数字化变革对这种稳态构成了冲击。”他指出,领先科技企业的市场份额持续扩大,并在不断大量追加研发支出,不断拓展创新边界和自身优势,市场集中的趋势不断加强,并且存在企业滥用“市场势力”损害大众福利的现象。

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表示,现在,那些超大型平台企业,甚至已经成为具备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基础设施,已经在推动经济社会的资源重组和权力重构。从治理的角度看,那些对市场聚合程度越高、占据信息优势越多、公共产品属性越强的平台,应该受到更多的治理关注,并在平台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德国反垄断委员会主席于尔根·库林教授指出,不良竞争与缺乏竞争一样,都不利于经济繁荣,也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不公平、不稳定的经济生态可能会导致竞争不复存在,而竞争一旦消失,要恢复市场的竞争性就很困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教授说,中国反垄断法的初衷是防止市场上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在数字经济中,关键在于认识数字经济领域的反竞争效果。其中有两个重点、难点问题,一是对数据的属性和意义进行明确,二是结合相关市场的界定来认识反竞争行为的发生场景。除了反垄断法,中国还有其他针对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条款,“所以同样的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罚则,这可能是中国特有的问题。”

德国和欧盟做法有较高参考价值

当今世界,中国和美国的科技企业在市场上占据更大份额,但是从监管和相关研究方面考量,欧洲的立法和执法显然走得更远。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要在政策层面实现增强创新活力、降低市场进入壁垒、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德国和欧盟的经验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托马斯·费泽说,欧盟即将出台的《数字市场法》,体现出对“市场守门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速度和效率的追求,并力图在动态和静态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于尔根·库林说,德国最新出台《反限制竞争法》修正案,俗称德国“竞争政策4.0”。该法提到,要“对大型平台企业损害公平竞争的自利行为进行事前监管和干预”,对“平台企业避免滥用自身市场地位提供指导”。

阿希姆·瓦姆巴赫表示,德国和欧盟应对有可能出现垄断的方式是: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开展国际合作,推出GAIA-X等欧洲数据平台等。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说,数字经济中的很多商品和生产要素具有非竞争性,边际成本很低甚至为零,因此数字经济中的平台型企业表现出超越传统经济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时,数字经济和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类似,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同土地类似,仍具有排他性。从生产力的角度考虑,数据天然具有非竞争性,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看,企业对数据进行的是“排他性利用”。当下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协调平衡。

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富成建议:在电商领域的产业优势和法治基础上,我国可以在改革动能强的经济特区、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开展授权试点,打造全球最优电商营商环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可预期、无歧视的营商环境是需要国家提供的“制度公共品”。电商平台企业特别是超大规模平台企业承担了对平台上众多市场主体的治理功能,也要在电商经济制度建设上发挥积极作用,协同培育平台间和平台上的良好商业生态,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的产业链、供应链,并衔接国际循环,促进我国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

李强治指出,现在,政府直接治理所有市场主体的传统模式不再适用,构建政府与平台协同的多元治理体系,应当是未来平台经济治理模式设计的主要方向。同时,随着平台企业经济社会角色的转变,平台承担必要的主动审查义务已经成为更现实的选择,但应限定在非全面审查义务范围内,并构建系统性责任评估制度,设置必要的多方参与机制,夯实平台履责的正当性基础。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做了总结发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王利民、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服务贸易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李嘉珊分别致辞,他们均强调在现有的经济制度框架下应对数字化变革,是全球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

研讨会上,还举行了《不安的变革:数字时代的市场竞争与大众福利》新书发布会。该书作者是德国曼汉姆欧洲经济研究中心院长、德国反垄断委员会成员阿希姆·瓦姆巴赫教授。如何在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政策来规范数字化变革中的企业行为,并最终增进大众福利,这是《不安的变革》研究的核心问题。

栏目主编:樊江洪

文字编辑:樊江洪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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