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浦法院:宣判两起传销案件共30人获刑
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对谭某珍等21人、蒋某琼等7人的两起传销案件进行一审集中宣判。
谭某珍等21人传销案。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谭某珍、罗某英、黄某堂、樊某华、谭某荣、陈某云、钟某民、焦某福、冯某萍、余某强、罗某冰、彭某军、冯某、马某英、彭某兰、刘某萍、梁某、焦某、张某芳、王某珍、丁某华分别出资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某传销体系,并积极发展下线和管理伞下团队,通过发展下线收取申购款,不断骗取财物。谭某珍为其体系的大管家,负责收取其体系人员申购款和工资提成的发放。罗某英、谭某荣等20名被告人分别为谭某珍下线老总陈某明、熊某华的下线。至案发时,谭某珍体系的下线总人数超过763人。上述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下线人员均达30人以上,伞下人员层级均超过3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珍、谭某荣、樊某华、罗某英、焦某福、钟某民、冯某萍、黄某堂、余某强、罗某冰、陈某云、彭某军、马某英、冯某、刘某萍、梁某、焦某、张某芳、王某珍、彭某兰、丁某华以创业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款的方式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主要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上述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某珍等21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至五十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蒋某琼等7人传销案。经审理查明:同案人李某才(已判决)于2015年10月注册成立北海南宇众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不生产、销售任何商品,不提供任何服务,通过创业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签订《期权投资协议书》并缴纳投资款的方式成为会员,按照每层二人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和投资级别作为返利计酬的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蒋某琼、张某云、张某亮、冯某军、邓某珍、胡某明、沈某才先后通过投资加入该公司,层级均超过3级,发展下线会员最少的为47人,最多的达567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琼、张某云、张某亮、冯某军、邓某珍、胡某明、沈某才以创业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款的方式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主要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蒋某琼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四十五万元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