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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含流感疫苗

原标题:国家卫健委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含流感疫苗

12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连发两份关于疫苗接种的文件,一个是《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简称《指导原则》,一个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2020年版)》(简称《参考目录及说明》)。

《指导原则》提出,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本指导原则、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技术指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接种方案,而

对于上述文件尚未制定或未作出规定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按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指导原则》强调,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按照规定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核对疫苗和受种者相关信息,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知情自愿接种。

对于不同疫苗之间是否可同时接种,《指导原则》指出,要依最新证据确定。

除疑似狂犬病暴露者接种狂犬病疫苗、其他外伤接种破伤风疫苗等特殊情形外,其他非免疫规划疫苗与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时间相同但未选择同时接种的,应当优先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当间隔≥28天进行接种。灭活疫苗和口服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种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作限制。

《指导原则》还提到,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接种含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替代免疫规划疫苗。

同一天公布的《参考目录及说明》则给出了11种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涉及流感疫苗、卡介苗、水痘疫苗等。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

《参考目录及说明》强调,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过程中,除参考本目录外,需结合临床和实验室等相关资料,判定是否属于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应将是否在本目录范围内作为是否属于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直接判定依据。

《参考目录及说明》还提出,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参考目录及说明》指出,对同时符合4大原则的可以判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疾病临床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断标准;明确排除其他病因:具有明确支持是由疫苗导致疾病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或者具有明确排除其他重要致病因素(如感染、外伤、中毒等)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详细的既往史、发病史、临床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等资料,有助于确定和解释是否有其他重要病因;属于目前已知范围内确定的疫苗损害:属于本目录中疾病与疫苗之间有确定的或倾向于支持存在因果关系的疾病;接种疫苗至该疾病发生的时间范围可参考本目录中的常见时间范围。

《参考目录及说明》还对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服苗接触者所患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或由疫苗衍生病毒所致脊髓灰质炎的判定原则进行了说明。

《参考目录及说明》表示,可由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对符合《脊髓灰质炎诊断》(卫生行业标准WS294-2016)中服苗接触者所患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或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诊断标准的,参照服苗者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进行补偿。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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