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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专业化办案 立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原标题:用专业化办案立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资本市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具有枢纽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充分体现了对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但不容忽视的是,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11月2日,中央深改委第16次会议指出,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最近,最高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就是要彰显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司法立场。本版报道的欣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是一起恶性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无论是对于检察办案工作还是对于警示资本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都具有典型意义。

第一,准确把握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基本规则,依法从严打击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犯罪。注册制改革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核心举措,但这一改革的重点,不仅仅是取消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制,更重要的是强化信息披露,把判断和决策的权利完全交给投资者,以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只有与市场主体有关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公司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有关的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投资者才有可能准确地作出投资决策,才能真正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因此,今年3月修订实施的新证券法专章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健全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于上市公司在发行或者持续披露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除了自律监管和行政处罚外,刑事司法对于震慑和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全面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的法定刑,也体现了依法从严的态度。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提高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法定刑,并在罪状表述中增加列举保荐人这一证券中介,其目的在于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履行好“看门人”职责。检察机关在查办此类犯罪时,既要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又要追究惩治组织实施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形成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活动的全链条惩治。

第二,切实加强检察办案专业化建设,履行好在指控证明证券犯罪中的职能作用。专业性强、新型案件多是证券期货犯罪的典型特征,对于检察官的素质能力提出全新挑战。对于检察官而言,接触不同类型的案件,就需要掌握不同领域的知识,这是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专业性强的案件,关键是要掌握办案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法,才能以不变应万变。首先,要把学习掌握该领域相关专业术语的基本内涵作为基本功。其次,要注重借助外脑,对于深层次的专业问题,通过主动咨询或者聘请证券监管部门、司法鉴定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办案,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最后,还是要回归到刑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合理运用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专业的法律判断。在欣某公司案中,对于发行前和发行后不同阶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准确定性,就展现了检察官的专业素养。

第三,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立体化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涉及上市公司的证券期货犯罪涉及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多方利益,处置不当甚至会引发次生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把追赃挽损、释法说理、维护稳定等工作贯穿始终,不能就案办案。在欣某公司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证券监管部门积极促成先行赔付的付诸实施,最大限度挽回投资者的损失,并依法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体现了较好的办案效果。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一旦发生,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办案不是最终目标,关键在于防微杜渐。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分析研判行业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中的问题和漏洞,积极制发检察建议,参与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强化对证券违法活动的实时监测处置,从源头上减少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法治是基础保障。当前,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已成为各方基本共识,最高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也是希望借助以案释法,奉劝所有的资本市场主体和参与者诚实守信,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贝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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