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一副市长敛财1200余万包养两情妇,副手担心被穿小鞋为其女在京购房
来源:纵相新闻
记者陈浩洲
敛财1200余万,包养两名情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李伟东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黑龙江省伊春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李伟东的贪腐细节。
公开履历显示,李伟东1956年3月生,黑龙江饶河人,1972年3月参加工作,198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政法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
(图说:伊春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李伟东资料图)
他长期在黑龙江省公安系统任职,曾任七台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伊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07年2月,李伟东出任伊春市副市长,跻身副厅级,2016年1月卸任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同年3月退休。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末,李伟东利用担任伊春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期间的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提升、索要欠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合计12709304.94元。
判决书显示,2006年10月,经伊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推荐,李伟东将时任伊春市公安局五营分局副局长宋某调入市公安局。2008年4月,李伟东收下宋某和张某相送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筑面积为154.09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产权办理在女儿名下(当时购买价为236.9万元)。2009年,宋某被提升为伊春市公安局森林案件侦查支队支队长。
2011年上半年,李伟东收受张某、宋某共同给予的200万元,2015年又将宋某提升为该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2009年7月,李伟东帮助张某提升为伊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伟东收受张某、宋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6.9万元。李伟东落马后,张某、宋某也被立案调查。
“2008年初,李伟东任伊春市公安局局长,我是副局长,有一次我陪李伟东出差,他说女儿在英国留学,打算在北京工作,让我想招给他女儿在北京买房。”张某的证言中这样写道,“我想李伟东是一把手,我是副职,我怕和他关系打理不好,他以后给我穿小鞋,我就和宋某说,李伟东让我给他女儿买房子,我找到汤旺河林业局局长刘某,要了一批木材换了钱。”
判决书显示,除了收张某、宋某的钱,李伟东还收受伊春市乌伊岭林业局局长梁某120万元,伊春市红星林业局局长郑某人民币70万元、美金30万元,伊春当地某企业主35万元等。
(图说:李伟东在法庭上受审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上千万的受贿资金去了哪里?据李伟东供述,2003年,他和陈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这些年大约给了陈某200多万元。2007年初,他又和何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为了和何某在哈尔滨见面时有房子住,他给了何某40多万元现金购买房产。“我陆续交给何某不少于1300万元,她将这些钱拿去炒股、理财,所产生的孳息就够我退休后每年的花销了。”
(图说:李伟东在法庭上受审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李伟东打错了如意算盘,2019年4月,已退休3年的他被查,同年8月被开除党籍。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李伟东理想信念丧失,纪法观念全无,毫无人民警察的职业操守,执法犯法,以身试法,政治上蜕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且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并为黑恶势力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通报还提到,李伟东经济上贪婪,大搞权钱交易,罔顾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和国家生态安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程承揽及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工作上妄为,为本单位项目建设搞乱摊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生活上放纵,搞钱色交易。
绥化中院认为,李伟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伟东到案后主动坦白交代了部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今年11月6日,李伟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12709304.94元及其孳息予以没收,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