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平等保护理念,避免损害、干预私权
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深化、落实平等保护司法理念,避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干预。
平等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比如,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张军指出,我们讲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及涉案人其他民事纠纷不因被告人所犯罪行轻重、处于不同被追诉阶段而不同,这就是法律地位平等。平等保护首先要有观念认同,才可能在检察司法中落实。对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就是促进落实平等保护。
再比如,民法典第11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对促进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张军指出,在监督履职中,对包括国家、集体、民企在内的各类民事主体要一视同仁,国企、民企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基于身份不同而在司法上有差别对待。
张军表示,贯彻实施民法典,应当更加自觉优化刑事司法理念、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意识。刑事司法保障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底线救济,要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坚决惩治侵害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犯罪行为。要对标民法典精神,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牢固树立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张军指出,特别是要充分尊重、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权利。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依法、审慎履职,避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干预。我们反复强调,要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就要在思想上、办案中切实体现、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许多就源自宪法、民法的规则和精神。
张军举例说,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防止刑讯逼供、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加大对侦查活动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行为的监督力度;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返还、赔偿,这就是平等保护民事权利。办理涉黑恶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更要注重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严格区分黑恶财产与合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要统筹考虑民事赔偿和刑罚适用的关系,确保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统一。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