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版著作权法将施行摄影作品保护期延长
著作权法此次修订,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为非营利法人,这与民法典关于法人的分类做了衔接。另外,新版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于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定期公布的义务。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新京报讯著作权法迎来30年最大幅度修订,将于2021年正式施行。作为著作权管理重要方式的集体管理,在此次修订中变化较大。不过,仍有困局待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合理收取使用费,如何透明转付给权利人,除了收费还应该为权利人做哪些事,又如何对代理大量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有效监管?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代理总干事周亚平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还是年轻的制度,在实践中面临很多新问题。著作权法修订后,明确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集体管理组织即使具有垄断性,也不会成为恶魔、独角兽,而会在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公开透明运作。
焦点1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定期公布使用费收付情况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全球通行做法,也是版权创作保护和应用水平的重要标志。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设立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1年在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时增加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专门条款。迄今,已经批准设立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覆盖音乐、文字、摄影、电影等主要作品范围。
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最受关注的领域,可以说是卡拉OK行业。海量的卡拉OK经营场所和使用者希望使用音乐、音像作品,如何便利地获得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起到了桥梁作用,获取权利人的授权,向使用者集体收费,再转付给权利人。
去年,在整个卡拉OK行业下滑趋势中,音集协代表权利人对卡拉OK场所的版权收费仍实现增长,达到2.59亿元。
集体管理组织连接了权利人和使用者,使用者可以通过付费,光明正大地使用作品,不会因为找不到地方或费用不合理就去选择侵权。集体管理因此也被称为著作权人“抱团群暖”的结果。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内容,写在著作权法的第八条。此次修改后,内容比原先有较大扩充,这也是修法期间各方争论的焦点领域。
12月2日,在国家版权局指导、音集协主办的“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处长孙娜娜介绍,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修改完善包括“作品”的类型和定义;第二方面,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治理力度;第三方面,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近年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义务。
此次修法,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为非营利法人,这与民法典关于法人的分类做了衔接。
新版著作权法规定了因使用权收取标准如果产生争议的解决程序。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新版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于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定期公布的义务。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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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组织职责不仅是收费
集中收取使用费,再转交给作品权利人,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胡开忠表示,对著作权人和其他有关权利人来说,最关心就是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之后,经济利益能否得到落实,而经济利益要通过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来实现。
应该以什么标准收取使用费?著作权法第八条此次增加了一项规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
“协商确立是一个进步,实际上贯彻了民法中的自治原则,承认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使用方和被使用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立收费。”胡开忠说。著作权法规定,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申请裁决或提起诉讼。
不过,他也提醒,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只盯着收费,还要为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服务,“有很多事情要做”。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内容有所调整,提出被授权后,可以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表示,集体管理组织不应该仅仅定位成一个收费机构,而是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参与者、建设者,也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版权方面的主体。
当前摆在集体管理组织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新型使用方式层出不穷的当下,如何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比如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为音乐版权的合法使用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12月2日,音集协与字节跳动签约,强化短视频领域的音乐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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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保护期延长保障创作者利益
摄影作品一直是著作权侵权事件高发的领域。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连勇说,该法院受理的网上传播侵权案件中,摄影类作品几乎占到一半,在各类作品中占比最高。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林涛表示,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效果将十分显著。
一个重大变化是保护期年限延长,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五十年,变更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与文字、美术等类型作品相同。
另一个变化是更加明确摄影作品“原件”概念。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一条款原先的表述为“美术等作品原件”,未明确摄影作品的原件。
林涛说,由于摄影与美术作品的不同性质,原先,很多人不理解摄影作品的“原件”概念。其实根据国外通行做法,摄影作者可以认定一幅摄影作品的不超过30张复制品为原件,因此著名作品的原件价值很高。十多年前,摄著协就开展了限定认证的工作,可以为摄影作者登记原件,采取作者签名、制作证书等认证措施,为每一幅摄影作品登记不超过30张原件。
他认为,著作权法明确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一样的原件概念,可以说,与十余年来限定认证工作的推动有关,反过来,修法也将助推限定认证更广泛地开展。为摄影作品认证原件“身份”,将有力地提升摄影作品的价值,保障创作者的利益。
焦点4
避免权利滥用集体管理组织应加强监管
此次著作权法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在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致辞中强调,集体管理组织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要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坚决杜绝商业机构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
监督管理的目的之一,是防止权利滥用。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赵秀玲说,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严格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坚决纠正查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规行为,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
赵秀玲表示,目前监管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日常监管,在日常工作中指导、督察;二是专项核查;三是发现问题及时约谈,情节严重可以责令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上个月,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对四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启动了专项核查。第一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入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核查,对这几家组织开展“全面体检”。
“由于加强监管,集体管理即使具有垄断性,也不会成为恶魔、独角兽,一定是‘驯服的’,在主管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下公开透明运作,真正成为使用者和权利人的桥梁。”周亚平表示。
新京报记者倪伟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