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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扩大“意定监护”适用范围,沪探索监管类社会组织

原标题:《民法典》扩大“意定监护”适用范围,沪探索监管类社会组织

近年来,老人的“意定监护”制度广受关注。2017年的民法总则和此次《民法典》总则编都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上海将如何贯彻落实?

在2020年12月1日举行的“本市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情况新闻通气会”上,上海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处长陈跃斌介绍说,上海正在调研基础上,积极探索登记监护类社会组织,目前已登记一家专门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

何为“意定监护”?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在老年人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017年的民法总则和此次《民法典》总则编都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上海作为深度老龄化的特大型经济中心城市,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需求。”陈跃斌表示,上海市民政局作为养老服务主管部门,同时也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根据上海部分特殊老年人实际需要,在调研基础上,积极探索登记监护类社会组织。

“通过社会组织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相关服务,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充分尊重老年人自己的意愿。”陈跃斌说,同时,今年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中,已明确规定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有关服务的内容,以更好地贯彻《民法典》精神。

陈跃斌介绍,民政部门既是养老服务主管部门,同时也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救助等工作。在提供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养老服务协议确认和执行、缴纳相关养老服务费用、医院救治、纠纷处置、责任承担、丧葬处理等方面,都需要老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对上海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之外的孤老、失独等身边无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老年人,在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者欠缺时,根据《民法典》,民政部门或其住所地具备条件的居村委会将依法承担国家监护人职责。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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