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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展开的实践逻辑

原标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展开的实践逻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02年地方司法机关的初次实践尝试,到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地区“速裁程序”试点,再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予以立法确认,历经了“实践尝试”“实践总结”和“实践提升”的法律制度实践逻辑。浙江大学法学院胡铭教授等从理论上针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逻辑进行了有益的学脉梳理、深刻的理论提炼和全面的制度探索,最终形成了颇具深度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逻辑》力作。这部力作按照实践逻辑的线索和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型构了完善认罪协商程序的逻辑,力求在程序建构的基础上促进其制度的改良,进而充分发挥其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实践的功能。这种探索性研究还发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然脉络和应然逻辑,并从理论的深度对其实践路线进行系统归纳、制度凝练和品质提升,提出了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路径。其实践意义重要,其理论价值彰显。

该著作以认罪协商程序的缘起、模式和底线作为逻辑演进的基础,通过司法实践的调研,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应当发挥的作用和制度尚需完善之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对律师的制度定位、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及速裁程序、二审程序和监督程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予以探讨,总结出了中国式认罪协商和量刑建议的优势,洞察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构过程中传统因素对制度的渗透,在建构制度整体的框架下探索出崭新的认识路径和提炼出基本理论。这些探索性研究,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不对路的理论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悬而未决的争议,而且还能够消除因制度实施偏离制度预设的本质,尤其是边陲化理论给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影响与障碍,从实践逻辑的视角开掘了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的新思路,这种带有探索性的实践逻辑对于指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精准化具有显而易见的功能。

该著作还从另外一个视角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然性实践历程、实践问题及其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发现和论证了中国式认罪协商程序在侦查阶段遇到的问题以及被害人、法官以及律师在实践中面临的难题,对私下可否交易问题进行细致探讨等,这种线条清晰的逻辑论证,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逻辑探索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又对认罪协商实践衍生出的侦查惰性、以钱买刑的司法腐败、强迫认罪冤假错案以及被追诉人和律师权利救济的薄弱等主要法律风险进行研究与论证,从而彰显了实践逻辑正反映衬和前后呼应的整体效应,深层次揭示了认罪协商在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以及不同环节间隐藏的实践规律,借助于研究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与西方国家制度背景的差异性,发现其深藏背后的理论根基,从而理清不同认罪协商制度实践运行的逻辑规律。

该著作不仅关注理论的探索,还注重中国的现实问题,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解释性研究。如“中国式认罪协商中的量刑建议”一章能够集中体现出量刑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该研究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显著区别。相同之处在于,不论是认罪认罚案件还是非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性质相同,都是求刑权。不同之处在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经协商后达成的“诉讼合意”,这种量刑建议具有司法上的刚性约束力,即经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同意的量刑建议,除法定情形外,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而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并不具有该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厘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刑罚裁量之间的关系,明确量刑建议对于各诉讼参与主体的效力,以及探求如何提高量刑建议的规范性。

基于此,该著作中以试点城市H市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问卷调查对象,展开了初步的实证研究。该研究随机抽取H市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参与问卷调查,各发放问卷400份。其中,回收法官有效问卷361份;回收检察官有效问卷375份;回收律师有效问卷374份。虽然样本的数量有限,但反映一个地方的实践却已经是较为充分,尝试以此一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地方实践的基本样态。从问卷调查来看,量刑协商的结果被法官否定的情况确实存在。根据实证分析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完善思路,例如应制定一部系统的、精细化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指南》,确立“逐级折扣”的量刑减让规则,将确定刑量刑建议与幅度刑量刑建议相结合,以为实践应用提供指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逻辑》一书从认罪协商制度实践基础到制度功能再到制度运行的实践逻辑进行探讨,寻找出提升认罪协商制度的理论层次,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发展逻辑的理论空白,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性支撑,其创新意义不可小觑。该书无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价值选择上均为中国式认罪协商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进路,也为司法实践驾驭制度运行提供实践性思路。当然,该著作在体系结构上还存在需要完善的空间,在通过实践逻辑凝练理论原理上尚需要进一步提升。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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