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满洲里:全面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
据“满洲里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3日消息,近期,多地相继在进口冷链食品或外包装中检测出新冠病毒,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呼伦贝尔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满洲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等要求,现就全面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主体资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建立完善的购销货台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购入、运输、贮存、销售、加工等环节查验记录制度,要在经营和贮存场所设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按规定做好消杀通风清洁工作;
(四)要确保从业人员健康上岗、科学防护、规范操作。
二、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依法索取、查验、留存以下证明材料
(一)检验检疫证明、消毒单位出具的货物消毒证明;(具体包括:加盖供货商公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二)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凭证;(且须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载明的事项全部一致)
(三)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材料;
(四)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
(五)进口冷冻猪肉制品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六)将进口畜禽肉品水产品按部位等形式分割后销售的,必须持有上述证明材料,并保存原包装备查,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三、自11月8日起,凡是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全的,一律不准采购、生产、运输、贮存、加工、销售。
四、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经营者,要对入库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符合性验证和感官抽查,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证明,不得接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食品。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对违法和不合格货物商品一律依法作无害化处理。
六、广大消费者、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经营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购进、加工进口冷链食品时全程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避免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请不要网购或从其他非正规渠道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购买时要选择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商家,并索取查看合法来源和相关证明。处理食材要生熟分离,处理冷链食品所用的器具与处理直接入口食物的器具分开,做好清洁消毒。烹调食用冷链食品应烧熟煮透。
七、广大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密切观察个人健康状况、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立刻前往发热门诊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