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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原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来源:中国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闽政〔2020〕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福建自贸试验区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中的引领带动作用,经研究,确定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23项改革创新成果在省内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复制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22项)

1.以加工贸易方式对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实施保税监管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外发保税维修

3.优化外贸集装箱“水水”转运监管模式

4.海运国际转运货物“散进集出”监管模式

5.保税仓储商品集中检验分批核放模式

6.出口大宗散装货物“抵港直装”

7.卸船直提

8.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电子检查

9.海事船舶证书(文书)便利办理

10.《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远程预先审核

1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便利化措施

12.台湾渔船停泊点边检管理服务系统

13.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工程项目“7+1”审批机制

14.台湾建筑专业人士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考核认定方式

15.食品经营连锁企业“申请人承诺制”

16.远洋渔企跨境外汇集成“快捷通”模式

17.金融跨境业务区块链服务平台

18.设立台胞台企服务专窗(中心)

19.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模式

20.互联网+公证

21.税案“双查”机制

22.知识产权保护保全“两互两共”联动协作

(二)在省内部分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1项)

23.旅客通关候检智能计时预警

二、加强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果的重要性,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抓好组织统筹,健全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创新成果复制推广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强化沟通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与省自贸办和各牵头责任单位的沟通对接,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各牵头责任单位。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的业务指导,实时跟踪复制推广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三)及时总结评估。各牵头责任单位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评估复制推广情况,总结评估情况每半年报送省自贸办一次。总结评估材料应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可量化的指标、推广前后的数据对比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等。省自贸办要及时组织研究,推动改革创新成果释放更多红利。

附件: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

(点击表格可放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省内复制推广创新成果政策解读

(向下滑动查看)

近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闽政〔2020〕9号),推广23项福建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有关情况如下:

一、背景

福建自贸试验区2015年4月挂牌成立以来,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大胆试、大胆闯,形成了一批独具福建特色、对台先行先试的制度创新成果。为有效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试验田作用,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根据边探索边总结边推广、成熟一批复制一批的原则,前七批已有156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有力推动了全省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

为做好新一批自贸改革创新全省复制推广工作,省自贸办结合第三方评估和改革成效摸底,梳理出50余项创新成果,广泛征求三个自贸片区和30余个省有关单位意见,根据实施效果好、企业受益广、推广成本低、风险可控制的原则,进行反复筛选,最终确定23项报省政府。经研究,省政府正式印发文件,将第八批创新成果推向全省。至此,累计有179项自贸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

二、主要特点

第八批复制推广事项共23项,包含贸易便利化13项,投资便利化3项,金融开放创新2项,事中事后监管4项,政府服务1项。

一是突出系统集成。如,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模式、知识产权保护保全“两互两共”联动协作、税案“双查”机制等,实现跨部门创新协同,体现改革的综合性、系统性。

二是突出科技创新。如,金融跨境业务区块链服务平台、互联网+公证、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电子检查等,充分应用区块链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提升贸易、投资、运输的便利化水平,让监管更精准、更高效,有效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

三是突出产业导向。如,以加工贸易方式对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实施保税监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外发保税维修、远洋渔企跨境外汇集成“快捷通”模式等,聚焦集成电路、保税维修、水产品交易等特色平台发展,为产业发展增添新动能。

四是突出疫情防控。如,出口大宗散装货物“抵港直装”、卸船直提、优化外贸集装箱“水水”转运监管模式、海运国际转运货物“散进集出”监管模式等,提升了疫情背景下国际物流流转速度,保障了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竞争力,服务了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格局的构建。

五是突出对台特色。如,设立台胞台企服务专窗(中心)、台湾建筑专业人士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考核认定方式、台湾渔船停泊点边检管理服务系统等,有利于提升对台胞台企的服务水平,增进两岸融合。

三、具体政策及试点成效

1.以加工贸易方式对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实施保税监管。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的研发检测用的晶圆片等料件进行保税管理,解决集成电路中小微设计企业在研发初试阶段的税费和通关效率问题。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外发保税维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外发维修货物由提供担保变为免担保;进口料件由先征税后使用改为保税使用、免税核销,避免外发维修成本高于运往境外维修的情况,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3.优化外贸集装箱“水水”转运监管模式。进口货物从A港区的直航干线船舶进境后,可以通过“水水”转运专线船舶直接运至B港区办理通关手续;出口货物运抵B港区办结通关手续后,可以通过专线船舶直接运输至A港区装船出口,解决两港区之间的货物流转只能使用内贸船舶或者货车运输的限制。

4.海运国际转运货物“散进集出”监管模式。支持海运国际转运货物以散杂方式通过国内港口,改装集装箱运往世界各地,避免货物在特殊监管区域和港口间的多次转运、多次报关限制,提高企业运输时效,降低国际转运成本。

5.保税仓储商品集中检验分批核放模式。对保税仓储的各类商品,实施仓储期间一次抽样送检,分批出区时核销放行,实现出区即报即放。每批可缩短大约15天的通关时间。

6.出口大宗散装货物“抵港直装”。办理通关手续由原来的货物全数运至承载船舶改为部分运至即可,提高通关效率。

7.卸船直提。综合运用提前报关、单证电子化、线上业务办理,提升货物流转速度,解决进口企业急需提货诉求,为企业节约成本。

8.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电子检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监管要素的远程电子化传输,替代现场监督检查,节约出口危险货物通关时间。

9.海事船舶证书(文书)便利办理。创新船舶证书办理工作机制,实施并联办理、网上办理、容缺办理、无纸化审批,提升行政效率,节省办证时间。

10.《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远程预先审核。通过远程预先审查,避免申请人办理业务时出现书面材料不齐全和多次往返的情况,提升审批效率。

1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便利化措施。优化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模式,临时审核现场发证,转籍免于安全审核,办理时限从30个工作日压缩到最快当日办结。

12.台湾渔船停泊点边检管理服务系统。台籍渔船出入境申报、边检许可在线办理、手机移动端办理,平均每艘次压减办理时间30分钟,提升通关效率。

13.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工程项目“7+1”审批机制。推行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7个清单和1个咨询室”服务,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14.台湾建筑专业人士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考核认定方式。相关企业在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允许通过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及相关纳税证明等材料替代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解决部分台湾建筑专业人士因未在大陆缴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而无法作为企业有效人员认定的问题。

15.食品经营连锁企业“申请人承诺制”。实施“总部申请、分店承诺、快速拿证”,市场监管部门对新开设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门店免于现场核查,直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从申请到领证,由原先最快7个工作日缩减至当场办结。

16.远洋渔企跨境外汇集成“快捷通”模式。提供远洋渔业企业外汇办理“服务包”,简化收汇审核程序,支持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境外直投业务登记。

17.金融跨境业务区块链服务平台。启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实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解决贸易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企业融资背景真实性审核难等问题,融资全流程审批时效缩短至10分钟内,提升企业跨境融资效率。

18.设立台胞台企服务专窗(中心)。突破对涉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多头受理、分散服务”的现状,实施“一口受理、集成服务”,实现台胞台企“进一扇门,办所有事”。

19.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模式。将刑事、行政案件涉案财物纳入集中管理,建设涉案财物存储专业仓库,实现涉案财物管理标准化、专业化。

20.互联网+公证。应用公证远程受理系统,提供全流程公证服务,打破地域、时间对公证业务开展的限制,并解决基层公证机构人员配备与业务需求不相匹配等问题,提高公证效率。

21.税案“双查”机制。检察院、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动开展税案审查工作,在税务机关开展重大税案行政处罚的同时,公安部门可提早介入开展研判侦查,检察院对涉税犯罪证据进行指引,解决因行政处罚与刑事立案时间差导致证据灭失等问题,保障涉案企业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

22.知识产权保护保全“两互两共”联动协作。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海关与法院开展“信息互通、执法互助、信用共管、社会共治”合作。

23.旅客通关候检智能计时预警。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跟踪统计旅客候检时间,自动发出预警信号,及时提示加开或调整通道,保证不同时段旅客获得顺畅通关体验。

四、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单位抓好组织统筹,健全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各牵头责任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实时跟踪复制推广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省自贸办定期组织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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