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认罪认罚从宽机制:证成与适用
新时代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刑事保障机制构建,应围绕企业犯罪预防与惩治为主要内容展开。对此,检察机关宜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综合评估,提出可行的检察建议,让涉案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整改,并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启动相关程序。对于整改到位、认罪认罚的企业,依法适用不起诉。企业认罪认罚从宽机制顺应了现代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改善企业犯罪的追诉效果,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宽松透明的营商环境。
企业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必要性。一是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度耗损。人工智能时代企业犯罪手段的复杂性、隐秘性和技术性特征,加之很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患意识淡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大安全漏洞不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使得大量企业犯罪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其定罪处罚耗费巨大司法资源,司法效率较低,未能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二是降低轻缓刑罚的不足效果。现有企业犯罪的刑罚整体水平较低,危害程度与实际量刑呈现不均衡,责任人员大多受到非剥夺自由的刑罚或短期自由刑,罚金刑也相对较轻。企业犯罪轻缓的刑罚量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法律前提。对认罪认罚企业从宽处理,对企业施加强制处罚措施(罚款、赔偿等),既有助于国家司法政策目标的实现,又可改变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有效预防企业犯罪。三是减少企业犯罪的不利影响。涉案企业一旦科以刑罚,会出现刑事追诉的负外部性效应,会降低企业的经营能力、融资能力,影响企业的投资者、员工以及消费者、上下游经营者的利益。随着我国互联网人口红利逐渐减弱,基于流量的市场增长逐渐放缓,资本市场逐渐趋冷,在此背景下,过多过重的刑事手段介入,无疑不利于新时代产业互联网体系的构建。
企业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可行性。一是与企业犯罪刑罚的目标一致。企业犯罪刑罚的目的在应对已然之罪的报应外,更应着重于对被侵害法益的修复与防卫,实现刑法的预防效果。以强调犯罪主体认罪状态而消除犯罪的社会影响,修复社会关系为内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犯罪刑罚的目的一致,通过犯罪企业的主动认罪,积极修复企业内控机制,遏制再犯可能。
二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为了更加有效地治理企业犯罪,司法机关应当承认各种类型企业自身在犯罪行为的发现、报告、预防和治理方面具有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企业犯罪,督促其积极承担新时代环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保障、数据等级保护等新型社会职责,进而激发其履行义务的主动性和持续性。
三是与现有司法实践试点探索的目标切合。据检索,201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2019年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都已开始探索单位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且都已有具体适用案例,在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上较为严格,既维护司法正义,又注重个案公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企业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可操作性。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在企业犯罪处理上的起诉裁量权,以促进企业的自我反思,积极配合,提高刑事司法效果。
适用标准。不起诉制度的有效运行,核心在于适用标准。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对企业之适用宜以不法行为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历史次数以及高层人员的参与度;对于暂缓起诉制度,只限于危害程度较轻的犯罪。如果企业犯罪严重,则应慎用暂缓起诉。(2)事后是否积极认罪认罚,配合调查;企业积极合作,承诺缴纳财产处罚、赔偿金,降低罪责,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因素。(3)是否存在有效的合规管理系统以及事后的及时补救措施,如此可以激励企业积极进行内部管理,实现犯罪预防的合作治理。(4)是否对个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已经受到刑事追诉,实现了最基本的报应正义,也应是暂缓追究的参考依据。
权力制约。不起诉制度赋予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中可能会产生处罚不均、企业处罚过重而个人处罚不足等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维护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上述指导意见明确“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从检察权的制约监督角度而言,应当包括:(1)司法责任制、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健全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机制。(2)完善检察职业伦理教育和职业惩戒措施,规制检察人员的道德风险。(3)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4)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健全不起诉的社会监督,尤其是要强化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和公开,完善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宣告和听证制度。
(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